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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4-00102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4〕第 2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 21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4〕第21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62853391Q

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大宝村五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6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大宝村五社的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目前建有养殖场3处,一是位于巫溪县徐家镇大宝村五社养殖场于2009年建设,2013年建成并完工,其建设内容和规模为:新建圈舍5500m3,配套建设3150m3沼气池,320m3消毒池,蓄水池600m3等,设计年出栏生猪8000头,常年生猪存栏4000头,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二是于2019年和2020年在该村4社和3社新建了保育猪2分场(设计存栏500头生猪)和核心种猪场(设计存栏700头母猪),还田面积共6000多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公司2013年建成的养殖场应当办理环评手续并进行验收,2019年和2020年建成的养殖场属于环评自主备案登记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该公司上述“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版)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65日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大宝村五社的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66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65日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大宝村五社的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465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大宝村五社的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查清楚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4、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6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环评相关手续及自主备案登记表复印件3份。

7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三部分养殖场建设时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2份。

证据67证明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建成的养殖场属于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92020年建设的养殖场需要办理自主登记备案。   

8、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沼液还田协议复印件3份。

证据8证明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还田面积为6000多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版)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规定,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建成的养殖场,未完善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情况属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611,向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406号),于20249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40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建成的养殖场,未完善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运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版)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0125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巫溪县浩春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零壹佰贰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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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20日

               

附件下载: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 2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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