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4-00105 | [ 发文字号 ] | 巫溪环罚〔2024〕第2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5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24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4〕第24号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正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05NXM8J
经营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20号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9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接到“巫溪县白杨街道墨斗社区充电站旁沙石加工厂半年开办时无环保手续”投诉件,经排查投诉件中的砂石加工厂为你单位新建的混凝土临时搅拌站,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墨斗社区墨斗二组墨斗仓储内的混凝土临时搅拌站项目,现场有一台搅拌机,一个料仓,一个水泥罐,正处于试生产阶段,该项目未办理环评有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23日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墨斗社区墨斗二组墨斗仓储内的巫溪县正通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9月23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9月23日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墨斗社区墨斗二组墨斗仓储内的巫溪县正通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临时搅拌站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墨斗社区墨斗二组墨斗仓储内的巫溪县正通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临时搅拌站进行检查,调查清楚你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新建砂石加工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
4、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投诉件复印件1份。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汤*彩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5、6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正通建材有限公司,我局处罚对象正确。
7、你单位投资砂浆加工搅拌站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
证据7证明你单位混凝土临时搅拌站项目总投资为300000元。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1份。
证据8证明你单位混凝土临时搅拌站项目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9、2024年9月28日在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办公室对郑州市金辉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搅拌机安装工王*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0、郑州市金辉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
11、郑州市金辉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搅拌机安装工王*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郑州市金辉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HZS75站安装调试验收回执单1份。
13、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认定问题的复函复印件1份。
证据9、10、11、12、13证明你公司新建砂浆加工搅拌站项目设备由郑州市金辉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装调试,你单位新建砂浆加工搅拌站项目于8月15日主体建设完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处于试生产阶段。
我局于2024年 9月 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4〕39号),于2024年11月18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4〕35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构成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0.57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柒佰元整(小写:57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件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2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