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4-00108 | [ 发文字号 ] | 巫溪环罚〔2024〕第2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7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25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4〕第25号
被处罚对象: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41127K
经营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君悦家园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市局转办舆情线索反映2024年9月25日凌晨4点左右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君悦家园对面工地夜间施工,经排查投诉件中的建筑项目为你单位新建的滨圆国际G区1-8#楼、一期车库及幼儿园项目,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滨圆国际G区1-8#楼、一期车库及幼儿园项目,全部主体完成封顶,正处于装修阶段。针对该工地夜间施工投诉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工地凌晨5点左右搅拌机进行搅拌作业,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该工地正南方约100米左右是君悦家园小区,西方约100米左右是滨圆国际F区居民小区。你单位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25日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君悦家园对面的巫溪县滨圆国际G区1-8#楼、一期车库及幼儿园项目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9月25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9月25日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君悦家园对面的巫溪县滨圆国际G区1-8#楼、一期车库及幼儿园项目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君悦家园对面的巫溪县滨圆国际G区1-8#楼、一期车库及幼儿园项目进行检查,调查清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4、市局通过重庆环保舆情转办的截图复印件1份。
5、投诉人抖音发布的巫溪县滨圆国际G区1-8#楼、一期车库及幼儿园项目凌晨4点施工的截图复印件1份。
6、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彭*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
8、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
9、你单位项目经理人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5、6、7、8、9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处罚对象正确。
10、巫溪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1份。
11、现场勘验方位图1份。
12、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1份。
证据10、11证明巫溪县滨圆国际G区1-8#楼、一期车库及幼儿园项目施工点距离1类声环境功能区100米内。证据12证明巫溪县滨圆国际G区1-8#楼、一期车库及幼儿园项目施工点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需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13、2024年10月30日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君悦家园对面的巫溪县滨圆国际G区1-8#楼、一期车库及幼儿园项目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13证明溪县滨圆国际G区1-8#楼、一期车库及幼儿园项目已按规定积极进行整改。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4〕40号),于2024年12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4〕36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最终裁量金额:1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及《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