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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4-00110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4〕第27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27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4〕第27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鑫发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86513090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白马社区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9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通过现场调取你单位检测线检测视频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719日对车牌号为渝F5Y***机动车辆采取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在车辆排放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而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你单位对上述车辆收取480元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48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94日在巫溪县鑫发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94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94日在巫溪县鑫发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录制的视听资料1份;

4、在用车渝F5Y***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在对渝F5Y***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时,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在上述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合格的虚假检测报告。

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

证据5证明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6、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你单位法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

8、你公司关于公司人员的任命决定复印件1份;

9、你单位提供的委托书1份;

10、你单位副经理欧*富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11、你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证据611证明巫溪县鑫发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我局处罚对象正确。

12、收费公示牌1份;

13、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

证据1213证明你单位对渝F5Y***车辆收取480元的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48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49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410号),于20241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4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构成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2.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辆):1辆。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 ;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整(小写:480元);

2.罚款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上述款项共计壹拾万零肆佰捌拾元整(小写:10048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41213


附件下载: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27 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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