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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5-00004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不罚〔2025〕第0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不罚〔2025〕第01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环不罚〔2025第0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101756204177C

地址/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石柱坪8号                                          

我局执法人员20241229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你单位2024121日、122日污水日均排放值超标,12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下辖的巫溪县老城污水处理厂2024年12月1日总氮出水在线检测日均值16.69mg/L,超标0.11倍。2024年12月2日,COD出水在线检测日均值57.49mg/L,超标0.15倍 ,总磷出水在线检测日均值1.11mg/L,超标1.22倍。你单位构成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渝(市)环设审【2001】24号〕复印件1份。

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

3、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所属下辖巫溪污水处理厂环保手续齐全。

4、2024年12月30日在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道仕仟湾75号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5、2024年12月30日在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道仕仟湾75号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安运科办公室对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副厂长王*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7、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显示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下辖的巫溪县老城污水处理厂2024年12月1日、2日水质超标排放的照片1份。

证据4、5、6、7证明2024年12月30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调查清楚你单位所属巫溪县污水处理厂下辖的巫溪县老城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8、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关于明确所属污水厂名称的通知复印件1份。

11、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厂长宋*苇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关于黎*雄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复印件1份。

13、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副厂长王*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8、9、10、11、12、13证明巫溪污水处理厂是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下属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14、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显示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2024年12月1日、2日排水量照片1份。

证据14证明你单位2024年12月1日排水量为9902.26953立方米,2024年12月2日排水量为9592.48633立方米。

15、重庆水务在线监测系统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2日显示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照片1份。

16、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2日进水水质手工监测原始数据1份。

证据15、16证明你单位2024年11月30日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

17、2025年1月3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办公室对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巡检工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8、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李*授权委托书1份。

19、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巡检工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024年11月24日至2024年12月2日巫溪污水处理厂变配电、加药、消毒系统巡检记录复印件1份。

21、2024年11月24日至2024年12月2日巫溪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深度处理段巡检记录复印件1份。

22、2024年11月24日至2024年12月2日巫溪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仪表)复印件1份。

23、国家系统自12月2日起未超标复印件1份。

证据17、18、19、20、21、22、23证明你单位日常管控措施到位,出水水质超标后第一时间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及时改正,超标时间短,应对效果良好。

24、花台断面水质未超标复印件1份。

证据24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未造成环境污染。

25、系统查询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巫溪污水处理厂无环保处罚记录照片1份。

26、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复印件1份。

27、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复印件1份。

证据25、26、27证明你单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19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1号),于20251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溪环罚告〔20250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情况属实。鉴于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一是无主观过错。日常管控措施落实到位,且此次超标确有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的客观原因,2024年11月30日,进水COD日均值达356.51mg/L,超设计标准0.19倍,其中12点至23点,进水COD浓度持续保持在400mg/L以上,最高值达503.4mg/L,超设计标准0.68倍。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各因子超标持续时间短,2024年12月1日,总氮超标20小时,2024年12月2日,总磷超标11小时,COD超标15小时,三项因子超标时间均未超过24小时,超标数值低,总氮超标0.11倍、COD超标0.15倍、总磷超标1.22倍。三是及时改正且效果良好。在发现数据异常后,积极采取加大用药量、加大曝气量等各项措施降低排放浓度,及时改正超标排放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日之后,再未发生日均值超标问题。四是未造成危害后果。下游花台出境断面水质未超标,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现下游动、植物死亡,未造成生态破坏,未收到相关投诉、舆情,未造成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精神,并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应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2.你单位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

附件下载: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不罚〔2025〕第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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