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1-003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4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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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4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制度
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制度
(一)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由不同的部门人员组成。
(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教训和撰写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
(七)凡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进行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严重污染,导致县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Ⅱ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大面积污染,导致区县(自治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6、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Ⅲ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遭受破坏的;
6、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之外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为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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