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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750071502K/2018-047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巫溪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及预算公开表

巫溪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牵头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负责环境保护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和生态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3)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4)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5)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工作。监督管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排污权核定管理工作,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审查、核发办理排污许可证。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和使用管理工作。

(8)组织划定、调整、管理生态红线,贯彻落实生态红线管理制度政策。

(9)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意见;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生物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0)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11)承担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职责,指导和支持县环境监测站开展工作。组织对环境治理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2)提出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治理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和推广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3)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考核等工作。

(14)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带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态创建,指导生态示范区与生态农业建设。

(15)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16)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局机关内设科室职能职责调整

(1)办公室(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组织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秘、会务、档案、保密、扶贫、计划生育及妇女工作、环境应急及政务值班、财务管理、公车管理、后勤保障等机关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对以局名义发出的文件核稿、送签、编号,并组织付印、盖章、保管和销毁等公文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机要和保密工作,管理县环保局、局党组、县环委会等印章;组织协调重要公务接待工作;承担本机关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组织人事、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机构编制、县环委会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办公室、组织处、人事处、财务处、机关党委,市后勤服务中心)

(2)行政审批科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实施跟踪管理。负责排污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证、放辐射许可证、排污权交易、固体废物转移联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审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对外发放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环评处、规划处、辐射处,市评估中心及排污权交易中心)

(3)污染防治科

    负责水、气、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开展环保“五大行动”相关工作。拟订流域、区域、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地表水适用功能类别、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拟订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及考核工作;负责牵头企业治理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强制性清洁生产、环境功能区达标创建、污染治理新科技推广、农村环境保护及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对噪声、汽车尾气、土壤、光、饮用水保护、黄标车淘汰、畜禽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恶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实施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规划处、综合处、科技处、水处、大气处,市尾气排放中心、环投公司及环保产业协会)

(4)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科

    负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对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核事故应急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组织拟订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城区土地及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治规划、计划、阶段性实施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固体废物行政代处置工作。牵头固体废物、重金属、城区土地及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城区土地及工业企业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及更新。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土壤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市固废中心及辐射管理站)

(5)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创建等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参与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负责市、县、乡镇和县级部门环保各级考核,开展环保督察督办、生态功能区年度考核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生态处、综合处、规划处、水处、办公室,市环境监察办)

(6)法制宣教科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绿色学校及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监督及检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化能力建设、环保业务培训、环境舆情监控、普法教育、法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政务信息、政务公开、行政处罚审核和行政应诉、管理环保官方网站、微博及微信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法规处、宣教国合处,市宣教中心、信息中心及环境文化促进会)

    将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噪声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监督及检查、环境信访稳定等职责委托巫溪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承担。

    将组织编制污染源普查、数据更新及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统计、确定调整和公布市级及以上重点监控企业等职责委托巫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承担。

(三)下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调整

(1)巫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1.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完成水、大气、土壤、声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工作。

   2.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监督性监测:依照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需要,对市控及以上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性监测,全项目监测原则上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最迟不超过10月底。对于监测超标的污染源,应增加监测频次。执法监测:根据本辖区的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执法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在线比对监测: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每季度开展一次比对监测。监测单位将比对监测报告于每季度最后一月20号之前报送同级执法部门。

  3.开展委托性工作。受县环保局委托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数据更新,编制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开展年度环境统计,确定调整和公布市级及以上重点监控企业等工作。

   4.承办县环保局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监测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环科院、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及环境科学协会)

     (2)巫溪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1.开展执法日常工作。依法接受县环保局委托对排污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县环保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受理环境污染投诉;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事故的应急日常工作。

2.开展委托性工作。受县环保局委托开展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噪声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监督及检查及环境信访稳定等工作。

3.承办县环保局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执法总队)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77.86  万元,上年结转141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77.86   万元,比2017年增加(或减少)48.93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6.86  万元,比2017年增加82.57  万元,主要原因是职工月考核等政策性调增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   71万元,比2017年减少145.5  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了自然生态保护支出100万元,污染减排减少50万元等。

巫溪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  37.72万元,比2017年减少7.01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为零,2017年也没有发生额;公务接待费14.12  万元,比2017年减少3  万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力求压减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3.6 万元,比2017年减少4.01 万元;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公务车辆油料费、维修、车辆保险等方面支出2018年没有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7年也没有公务用车购置费万元;是因为我单位没有新购车辆,所以,没有费用发生。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巫溪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34.7  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 34.9 万元,增长34.96  %。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公务接待、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65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5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71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必须编制填写)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本单位将认真执行《预算法》,增强预算意识,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严控制支出,确保全年预算的实现。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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