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3-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2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2 |
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提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整改任务的验收销号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群众举报问题调查处理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条 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实施主体、整改验收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察整改验收销号的统筹安排、调度督促、指导监督等工作。
(二)整改实施主体。包括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党委和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整改任务的推进落实和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自查申请、资料整理、公开公示等工作。
(三)整改验收单位。督察整改方案明确的整改督导单位即为整改验收单位,包括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整改任务的督促指导和整改验收销号的核查核实、出具验收销号意见等工作。整改督导单位为两个及以上的,共同开展核查验收相关工作,排在第一位的牵头组织实施。督察整改方案未明确整改督导单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整改任务类型、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等予以明确。
第四条 整改任务分为政策保障、环境治理、行政审批、专项提升、责任强化5类。对照已明确的整改措施,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完成整改。
(一)政策保障类。需出台政策规划、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机制的,应印发实施相关文件或建立运行相关制度机制。
(二)环境治理类。需实施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措施或依法实施关停搬迁的,应完成相关工程项目并达到既定治理目标。
(三)行政审批类。需补充完善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的,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
(四)专项提升类。需开展整治行动、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宣传报道、加大人财物保障等专项工作的,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
(五)责任强化类。需通过加强督查督办、严格执法监管、落实考核奖惩、严肃追责问责等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的,应严格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五条 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按照自查、申请、核查、公示、备案5个流程组织开展。
(一)自查。整改实施主体完成既定督察整改任务后,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形成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将整改相关佐证资料以“一案一档”的形式整理形成卷宗。
(二)申请。整改实施主体自查认为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向领导小组书面提交验收销号申请和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格式参照附件1)。整改实施主体为区县的,由区县党委、政府提交验收销号申请;整改实施主体为开发区的,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提交验收销号申请;市级部门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参照执行。
督察整改任务涉及多个整改实施主体并明确牵头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收集其他整改实施主体的验收销号申请,并逐一确认具备销号条件后,统一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销号申请。未明确牵头单位的,各整改实施主体分别提交验收销号申请。
(三)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到的验收销号申请转交整改验收单位。整改验收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组建验收工作组,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走访问询等方式,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认真核实拟销号整改任务的措施落实、目标完成情况。
核查完成后,整改验收单位如实填写《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核查表》(附件2),明确验收意见后报领导小组。
验收意见为“同意”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整改实施主体按程序进行公示。验收意见为“不同意”的,整改验收单位应指导整改实施主体进行整改。在达到整改要求后,整改实施主体再重新提交验收销号申请。
(四)公示。整改实施主体填写《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公示表》(附件3),及时在区县、市级部门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门户网站上对外公示,还可根据需要通过便于人民群众知晓的其它方式对外公示。公示方式和时间应提前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内容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公示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整改验收单位开展核查,视情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重新组织核查验收。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将整改、验收、公示相关情况呈报领导小组领导。
(五)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整改实施主体应在1个月内将整改卷宗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备案。对整改卷宗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实施主体补充完善。对整改卷宗符合要求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整改责任单位同意验收任务销号。
第六条 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举一反三的自查问题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的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由各整改实施主体参照本实施细则或参照制定具体工作办法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抽查核查。
第七条 对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履职不力、把关不严,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报请领导小组采取函告通知、通报曝光、约见约谈、移交问责等措施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工作规则(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1.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序号XX)
整改验收销号的请示(模板)
2.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核查表
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公示表
附件1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
(序号XX)整改验收销号的请示
(模板)
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重庆市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有关要求,XX(牵头整改责任单位)单位会同XX(其他整改责任单位)单位,认真落实“XXXX”问题(序号XX)的整改措施,经自查完成整改任务,达到整改目标。现按《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呈报,申请验收销号。
妥否,请示。
附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序号XX)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整改实施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整改验收单位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序号XX)
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问题描述。阐述督察反馈问题的基本情况。
二是整改情况。对照整改方案明确的目标、措施、时限等,简要阐述督察整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三是整改成效。阐述督察整改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明确整改任务是否完成。
四是下一步工作安排。阐述巩固督察整改工作成效的“长久立”举措。
附件2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核查表
整改实施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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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任务 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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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验收 核查情况 |
如实填写整改验收核查人员、时间、方式、内容等情况。 |
问题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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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验收 单位意见 |
整改验收单位(盖章)日 期:年月日 |
附件3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公示表
整改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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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整改任务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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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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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验收核查情况 |
如实填写整改验收核查时间、方式、内容、结论等情况。 | ||
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备注:公众对整改情况有异议的,可通过公示电话、电子邮箱进行反映。
若公示期无异议的,将按程序对该整改任务予以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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