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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1-00313 [ 发文字号 ] 巫溪府发〔2018〕4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环境监察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大督查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环监察〔201820号)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函》(渝环函〔2018382号)要求,决定对我县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重新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巫溪县县城规划区东起凤凰山下县委党校,西至凤凰工业园区组团(凤凰镇向家坝),北以350米等高线为界,南到奉溪高速路路口一线,面积8.96平方公里

  1. 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本通告所禁用的高污染燃料是指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第Ⅲ类燃料组合。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限于2018年9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巫溪县人民政府2016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巫溪府发〔2016〕41号)同时废止。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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