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54号提案的复函
向洪兵委员(农业界):
您在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做好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的提案,已于2月26日转交我局牵头办理。收到提案后,我局领导十分重视,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公安局,宁河街道、柏杨街道、城厢镇、凤凰镇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复函如下:
一、提案办理推进情况
(一)高度重视。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直是我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和难点,卫东书记和王中县长多次批示,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多次研究部署,并高规格成立了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联系领导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巫溪县环境空气质量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强力推进我县空气质量下滑问题整改。
(二)健全机制。
制定了“1+10”整改方案体系,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印发了《巫溪县环境空气质量下滑问题整改方案》(巫溪委办〔2022〕2 号),各相关责任单位细化了制定了“施工扬尘、道路扬尘、餐饮油烟、烟花燃放、文明祭祀、露天焚烧、秸秆焚烧、烟熏腊肉、工业废气”等10项专项整改方案。建立了“1157”联防联控机制,组建了1个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组,1个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组,城区及周边5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班,7个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了快速响应机制,在城区安装了4个空气质量监测微站、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调度平台,切实做到了指令即时下达、即时响应,提高了行动效率。建立了整改督查机制,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将空气环境质量问题整改工作纳入日常督查工作范围。
(三)强化落实。
严格施工扬尘、道路扬尘、餐饮油烟、烟花燃放、文明祭祀、露天焚烧、秸秆焚烧、烟熏腊肉、工业废气等污染源头管控,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向好。截止2022年6月5日,今年我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148天,距去年同比上升11天,PM2.5浓度距去年同比下降1微克/立方米,无臭氧超标天数。
一是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全城禁放。县公安局牵头开展“打非治危”集中清查行动,对全县烟花爆竹进行抽样检查5次,设置检查站共8个,查处非法案件2起,查收烟花爆竹400余件。严格防控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圆满实现全县禁放区域“零燃放”目标。
二是全面禁止城区露天和秸秆焚烧,对烟熏腊肉进行重点集中整治,引导文明祭祀。专项执法工作组开展“5+2”、“白+黑”专项执法行动,出动执法车辆700辆次,共计查处夜市餐饮150余家次,露天烧烤40余次,劝阻烟熏腊肉500余次,劝止焚烧火粪、露天烤火、焚烧垃圾等600余次。
三是强化工地扬尘控制。县住房城乡建委不定期对在建工地扬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实现主次干道和重要路段的在建工地均实现100%围挡,楼层17层以下塔机100%安装喷淋设备,建筑工地在线扬尘检测仪9台。严格监管执法,约谈在建项目10家,停工整改5家次,罚款1.9万元。
四是强化道路扬尘。县城市管理局对主、次干道实施清扫、洒水、冲洗频次达8次/月,各定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1-2次/天。全面执行建筑运输车密闭运输,定期开展冒装撒漏运渣车和带泥脏车专项执法。
五是推进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印发了《巫溪县涉气“散乱污”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方案》(溪环发〔2022〕2号),持续推进涉气中小微企业整治,确保达标排放,自2021年至今,已完成204家企业整治,完成率为72.86%,切实减少了污染物排放。
六是推进腊肉熏制污染防治。通过统筹考虑大气污染防治与保障民生,已组织两街两镇(宁河街道、柏杨街道、城厢镇、凤凰镇及胜利乡)进行商讨并实地调研,初步计划在凤凰镇和胜利乡两地设置2个集中熏制点,进一步从源头制止烟熏腊肉污染。
七是强化宣传引导。已发动135个网格单位、32个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对网格区(辖区)居民进行入户宣传,宣讲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形成了全民共同治理大气污染的良好氛围。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强化职能职责。压实各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形成紧迫感、危机感和耻辱感,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监管本管辖范围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二是强化执法监管。各职能部门结合行业监管职责,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持续推进执法行动,加大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熏制腊肉、燃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力度。
三是强化工程干预。有序推进新增集中腊肉熏制点位选址及建设,采用传统熏制工艺,安装废气处置设施,积极争取百姓支持,切实减少烟熏腊肉对空气的污染。
四是强化考核问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发挥钉钉子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过关”心态。坚持重考核严问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权责一致”原则,对防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移交县纪委监委机关进行相应处理,确保空气质量待续向好。
向洪兵委员,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局工作,多提意见建议,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意见,努力改进和做好工作,为巫溪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此函。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