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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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涉扬尘、粉尘的行政检查 | 施工场所、物料堆场和其他场所防扬尘措施是否规范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 | 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3 | 对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检查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4 | 对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的行政检查 | 登记、备案执行情况和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5 | 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行政检查 | 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和抽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6 |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现场抽测和抽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7 | 对油气回收设置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企业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抽测和抽查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8 | 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9 | 对“三磷”企业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三磷企业”总磷排放控制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10 | 对工业集聚区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项目建设及水污染防治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
11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水污染防治管理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
12 | 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行政检查 | 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预防功能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13 | 对排污单位地下水的行政检查 | 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运行情况、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情况、地下水水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 |
14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标识设置规范等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15 | 对固体废物产废单位的行政检查 | 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工业固废(含危险废物)环保手续执行情况、工业固废(含危险废物)贮存管理情况、标识设置规范等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16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合规性、 车辆非法改装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17 | 对挥发性有机物的行政检查 | 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涉VOCs生产装备运行合规性、涉VOCs治理设置运行合规性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18 | 对涉ODS企业的行政检查 | 从事含ODS的制冷或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基本情况、从事含ODS的制冷或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合规性、销售ODS基本情况、销售ODS企业合规性、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基本情况、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合规性、使用ODS基本情况、涉使用ODS企业合规性、ODS通用合规性、生产ODS基本情况、生产ODS企业合规性 | 是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19 | 对重污染应急的行政检查 | 施工停限产管理情况、重污染预警级别、企业停限产管理情况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0 | 对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废水环境监测情况、水污染防治管理情况、水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21 | 对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行政检查 | 废水处置情况、废水采样口情况、废水自动监控点位情况、判定数据真实性、运维人员资质及运维记录情况、数据测试情况、质量控制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22 | 对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行政检查 | 废气采样口情况、判定数据真实性、运维人员资质及运维记录情况、标气测试情况、废气自动监控点位情况、质量控制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23 | 对危险废物的行政检查 | 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贮存管理情况、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废物环保手续执行情况、 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情况、标识设置规范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24 |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办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25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执行“三同时”情况和自主验收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26 |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情况,风景名胜区检查情况 | 湿地自然保护地,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问题线索检查情况,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管理情况,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情况,风景名胜区检查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
27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监测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管理、辐射安全自查、场所设施情况,废旧金属熔炼放射性情况,是否有场所退役,放射源转移备案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
28 | 对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的行政检查 | 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检查,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风险评估、应急预案、隐患排查、应急培训、物资储备、信息公开和演练是否符合要求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29 | 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涉VOCs企业现场检查,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情况,涉扬尘、粉尘等企业现场检查,治理设施建设基本情况,治理设施建设规范性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0 | 对于生态环境双随机抽查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污染源监控情况、环境监测情况或采样送检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
31 | 对于生态环境双随机抽查一般单位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
32 | 对建立排放工业噪声污染工业企业的行政检查 | 检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检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否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33 | 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政检查 | 检查是否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设备,淘汰工艺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34 | 对油烟净化设施、专用烟道的行政检查 | 油烟净化设施建设情况、油烟净化设施运行合规性、专用烟道建设合规性、检查是否有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35 | 对关闭尾矿设施的行政检查 | 关闭尾矿设施是否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 是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36 | 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包括不限于:1、检查环保手续(环评、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2、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水、大气、噪声、固废)排放情况; 3、检查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4、检查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是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等 |
37 | 对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 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相关规定 | 是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
38 | 对收容留检场所的环保检查 | 检查收容留检场所是否符合环保条件 | 是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39 | 对处理染疫犬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检查 | 检查处理染疫犬只时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 是 |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40 | 对宠物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检查 | 检查宠物医院是否取得无辐射安全许可证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重庆市环境报保护条例》 |
41 | 对宠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检查 | 检查宠物医院是否存在未评先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 | 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四条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
4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防治工作或连续施工作业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检查 | 检查建设单位连续施工作业是否公告附近居民、检查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是否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是否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夜间建筑施工合规性和项目基本信息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
43 | 对营业性文化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 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 是 |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 |
44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检查 | 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夜间建筑施工合规性和项目基本信息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45 | 对工业企业监测工业噪声的行政检查 | 工业企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检测设备,工业企业是否保存工业噪声原始监测记录、是否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我检测、是否向社会公开工业噪声监测结果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
46 | 对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 检查工业企业是否有排污许可证、检查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噪声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47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是否违法污染物排放相关法律法规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48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检查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正常使用,排放口是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避免排入下水道;服装干洗、汽修行业核查是否配备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处理设施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49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 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是否影响周边环境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50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是否成环境污染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
5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网箱养殖活动。对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养殖设施,需核查是否依法拆除或关闭,检查是否新建、改建或扩建与供水无关的设施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设施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设置水上经营性娱乐设施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从事采砂活动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检查是否存在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放养畜禽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3 | 对向基本农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检查 | 检查是否有排放重金属的行为、检查是否有排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水的行为、检查是否有排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泥的行为、检查是否有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行为、检查是否有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尾矿的行为、检查是否有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矿渣的行为 | 是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
5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5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检查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是否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是 | 《重庆是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 |
5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检查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是否有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的行为以及是否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57 |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 检查养殖场是否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和处理,是否存在粪污积存未清理、处理设施闲置或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行为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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