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环委办发﹝2021﹞4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委、县卫生健康委、县交通局、县经济信息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促指导产废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各产废单位产生的废酸、废液、废油、医疗废物、机油格、机油壶等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各产废单位的指导,认真落实“四个一”管理要求。
一是落实“一项责任制度”。督促产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落实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以及明确各相关岗位和危险废物产生、流转、贮存及转移等环境管理责任。
二是建设“一个规范贮存场所”。督促产废单位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地面硬化,防腐、防渗、防泄露,有渗滤液收集设施,或者采用专用的密闭容器贮存,同时具备防流失的计量或视频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包装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警示及识别标志。
三是建立“一本管理台账”。督促产废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废酸、废液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
四是执行“一份转移联单”。督促产废单位在危险废物发生转移时,将危险废物交由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核实承运单位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依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认真履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一)建立完善监管清单。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建立完善产生危废、医疗废物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督促各产废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当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县生态环境局与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委、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经济信息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通报辖区内产危废监管情况,共同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二)督促落实基本制度。各相关部门督促、指导行业内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等制度,转移处置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运单和转移联单。
三、强化执法震慑
为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2020年9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全面排查产生来源、产生量、运输情况、处置去向,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切断非法收集、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利益链条,倒逼相关单位遵纪守法,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上升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申报不齐全、贮存不规范、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合法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坚持打击一起,震慑一片,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推进危险废物管理良性、有序发展,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巫溪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