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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巫溪县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1-05-28


溪环发〔202114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计划》的通知

  

科室、站、队

    为做好全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8要求,局制定了《巫溪县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巫溪县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计划

  

  

巫溪县生态环境

20215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巫溪县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强化规范管理,严控安全风险,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制定如下检查计划。

  

一、检查目的

  

为强化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督促辐射产生单位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开展辐射工作,确保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及环境的辐射安全,特制定本计划。

  

二、检查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我县境内产生辐射的单位,对其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8

  

《关于印发<重庆市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大纲(2018>的通知》(渝环办〔201859号)

  

《关于印发<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的通知》(渝环办〔2018428号)

  

四、检查、监测内容

  

(一)辐射例行检查。

  

1.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

  

对使用单位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开展工作的情况,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账物相符情况等。

  

2.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

  

检查辐射安全保卫设施和措施的运行情况,辐射安全防护安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辐射监测仪器、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可能出现的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事件的应对能力等。

  

3.法规要求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状况等。

  

4.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信息维护情况。

  

包括系统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基本信息、射线装置台账信息、辐射工作人员信息、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年度评估报告上传情况等。

  

(二)监督性监测。

  

环境监测站依法定期对辖区内的基站、变电站、使用射线装置等产生辐射的工作场所开展监督性监测。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体系。

  

局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辐射检查领导小组),分管核与辐射安全的副局长任检查领导小组组长,污防科、行政审批科、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环境监测站、法规宣教科为领导小组成员科室办公室设在污防科。

  

(二)职责分工。

  

1.辐射检查领导小组的职责:

  

负责全县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检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1污防科对接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牵头管理我县辐射工作;制定我县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年度检查计划;督促、指导各Ⅱ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填报《重庆市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2)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我县各辐射产生单位开展一年至少一次执法检查,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辐射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行政审批科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注销,及证后监管;协助市局对我县辖区内市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在审批权限内对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审批。

  

4)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的辐射监督性监测。

  

5)法规宣教科负责辐射安全的宣传。

  

五、检查模式及检查频次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及执法检查两类。

  

(一)专项检查30%的比例抽取辐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定为1/年。

  

(二)执法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六、监督检查的步骤

  

召开检查前会议。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后,首先向被检查单位介绍检查组成员( 监督组成员不少于2人),说明目的、检查内容和程序。然后由被检查单位介绍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基本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项目运行、辐射安全法规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现状及上次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被检查单位应提供书面材料)。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辐射安全许可、环评、“三同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放射源转让审批、场所监测记录、防护设施维护与维修工作记录、个人剂量、人员培训记录等);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上次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结束,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代表反馈检查意见,被检查单位无异议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

  

七、报告

  

检查记录要及时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的涉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的重大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环保局。检查中发现外地来我县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存在辐射安全隐患及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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