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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溪环发〔2024〕7号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化解辐射环境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全县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2023年重庆辐射安全监管抽查报告的函》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双随机、一公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抽查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抓好核与辐射安全工作责任感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辐射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辐射环境安全的理念和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到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中,认真做好辐射环境安全自查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内部管理上井然有序,确保核技术利用安全。
二、严格履实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各医疗机构承担和履行好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各辐射工作场所和辐射工作岗位的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场地监测制度设施检查、日常维护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形成严密的内部管理体系。认真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信息发生变更要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要按规定重新申领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加强完善本单位核与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做好相关工作人员日常防护工作。确保辐射工作场所的门灯联锁、门机联锁、工作状态指示灯和报警提示装置时刻有效。建立完善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对直接从事辐射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编写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上传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三、加强核与辐射档案资料管理
各医疗机构严格本单位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辐射环境安全内部管理档案,将各类辐射安全规章制度上墙、环保审批文件、辐射安全许可申报审批资料、工作场所辐射剂量监测报告、从业人员个人剂量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归档备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台账要及时更新,做到账物相符。并按照规定在国家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本单位基础信息、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台账明细、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信息等相关信息,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做好核与辐射安全防护培训考核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按相关要求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使用的辐射工作人员无需参加集中考核,由各医疗机构按考核规则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传国家管理系统。各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辐射工作人员自行考核记录档案,保存时间不低于5年。
五、强化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建设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上墙,针对本单位可能出现的辐射事故提出对应的辐射应急措施,及时更新应急联系单位和联系电话,确保有效启动应急响应。定期开展辐射应急演练,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辐射应急设备和物资,做好本单位辐射应急处置保障工作,坚决筑牢辐射环境安全底线。
特此通知。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