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7708917/2024-00156 | [ 发文字号 ] | (渝县巫)文综罚字〔2024〕 F-000007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县巫)文综罚字〔2024〕 F-000007号
当事人:巫溪县文峰镇文峰文具店(傅XX)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溪县朝阳镇东桥村4组43号
你(单位)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一案,经调查2024年7月30日11时20分至11时55分,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徐雷(22003821026)、李剑(22003821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巫溪县文峰镇文峰文具店(傅XX)检查时,在当事人文具店内货物展示柜上发现了5本第11版的《新华字典》,该字典纸张质地较差,图书装订质量粗糙。执法人员当即对这册字典进行检查,经初步检查该册字典疑似侵权盗版图书,当事人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证据先行保存登记、抽样送检。
2024年7月31日,我委依法对证据先行保存物品进行送检提请确权认定;2024年8月6日,商务印书馆回函认定该抽样出版物印刷所用材料、防伪信息均与商务印书馆图书不相符,系侵权出版物。
1.文书编号为(渝县巫)文综检(勘)字[2024]C-0003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在巫溪县文峰镇文峰文具店(傅尚普)发现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出版物的执法过程。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出版物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案件证据提取单3张。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出版物的事实。
4.我委提请出版物侵权鉴定函及商务印书馆确权回函(商务鉴[2024]XX-052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出版物的事实。
5.当事人巫溪县文峰镇文峰文具店(傅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巫溪县文峰镇文峰文具店(傅XX)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违法情节:当事人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8月9日,我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县巫)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07),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8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3.没收非法财物:非法出版物(新华字典第11版)5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或者通过巫溪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8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