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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县巫)文综罚字〔2023〕F-000004号
日期:2023-04-28


当事人巫溪县哈尼网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X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县巫溪县宁河街道北门沟483-1

202303291020分至202303291045分,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徐雷(22003821026)、李剑(22003821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巫溪县哈尼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检修、更换,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未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渝县巫)文综检()2023C-00000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检修、更换,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未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的执法过程。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检修、更换,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未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检修、更换,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未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巫溪县哈尼网吧未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检修、更换,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未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34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县巫)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4),告知了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41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现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整(1000)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或者通过巫溪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41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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