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猫王养生保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周XX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先滨路B-2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6月14日17时40分至2024年6月14日18时35分,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李剑(22003821022)、徐雷(22003821026)在出示执法证件,对重庆猫王养生保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县巫)文综检(勘)字〔2024〕C-00031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5.当事人提供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7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或者通过巫溪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