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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日期:2023-12-15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防范和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各界人士发现下列情形的,可向文物部门举报: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七)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九)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十)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十一)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十二)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十三)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十四)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十五)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十六)其他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

巫溪县文物违法举报材料邮寄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181号城投大厦10楼(巫溪县文物局)。

巫溪县文物违法举报电话:023-515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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