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等九个专项安全办公室的通知
巫溪安委会〔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红池坝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巫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巫溪县减灾委员会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9〕111号)要求,县安委会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等九个专项安全办公室,其成员单位及职能职责和工作制度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
设在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国资监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分管负责人。
(二)办公室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道安办道路交通安全决策部署,研究推动落实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督促、指导、考核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劝导站建设,应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协调开展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重大整治行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4、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交通安全形势,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单位(区域)挂牌、督办、验收工作;
5、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文明养成;
6、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负责组织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车辆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依法处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县交通局负责农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道路养护、道路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公路业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拖拉机登记注册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公路巡逻民警队(以下简称公巡队)、劝导队(站)、“生命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治理、安全宣传、农村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农村客运保险、营运补贴等经费。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农村道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国资监管中心负责督促从事农村客运的所属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防范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县教委负责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落实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农村地区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灾害防范措施的标准,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督促检查道路业主和客运企业、场站道路交通安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管理。
(四)工作制度
1、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县安委会备案,并印发各成员单位执行。
2、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检查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并予以通报,对检查排名末位的乡镇(街道),提请县安委会约谈警示,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乡镇(街道),实现“一票否决”。
3、交安办日常发文由交安办主任签发或委托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由交安办主任签发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4、定期编制《重庆市巫溪县道路交通安全简报》,通报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会商研判存在的问题,部署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反映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二、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
设在县交通局。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县交通局分管水上交通安全负责人
成 员: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
(二)办公室职责
1、贯彻国务院、市、县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分析研判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提出水上交通安全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3、组织全县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水上交通安全重大整治行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4、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水上交通事故约谈、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对成员单位年度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交通局负责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持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周边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实施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水域内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经营企业或业主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清漂工作船的安全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水库库区、河道、拦河坝、堰塞湖、池塘水域及河道采砂活动的安全监管(非通航水域内船舶安全,按照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负责监管),负责水势情况的监测,及时向交通部门和经营业主提供水势变化情况及意见,为水上运输安全提供条件。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水上旅游、游乐、漂流等船舶、浮动设施及漂流活动及水上赛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上旅游、游乐、漂流项目符合安全资质条件,督促行业船舶及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登记及培训考试。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县渔业水域、渔业船舶、钓鱼浮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管辖水域渔业船舶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渔船船员培训及发证等渔政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港口、码头及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阻碍依法行政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行政区域水域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交通部门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依法打击并予以取缔。
县气象局负责把重大气象信息和水情、汛情及时传递给交通、水利、有船乡(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告知其提前做好防灾减灾准备。
县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负责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法行使全县通航水域内水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严厉打击无证船舶、无证船员、违章作业等行为,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和运营条件的企业(个人)、船舶从事营运的,依法予以处罚;依法对内河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渔业渔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全县水路运输市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负责水路运输行业安全、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企业资质条件审核、许可,维护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秩序;负责船舶(含渔船)和水上浮动设施法定检验、船舶登记和发证;负责组织开展船员技术培训,负责船员考试、审验、发证;负责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实施通航管理;督促、指导水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督促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渡运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渡口安全管理和渡口设施及渡船的维护管理;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和实施。
(四)工作制度
1、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由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市、县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2、适时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予以通报。
3、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日常发文由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签发或委托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由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签发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4、定期通报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反映各成员单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三、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办公室
设在县住房城乡建委。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县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县住房城乡建委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教委、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
(二)办公室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建设领域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并推动落实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举措。
2、协调解决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协调开展全县建设领域安全重大整治行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4、建立建设领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安全形势,通报建设领域安全情况,开展安全隐患突出单位(项目)挂牌、督办、验收工作。
5、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升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文明养成。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城镇房屋修缮、城市房屋拆除和排水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环保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环卫和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和园林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教委负责教学用房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工作制度
1、组织开展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市、县领导、县安委会工作安排部署,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组织开展全县建设领域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3、及时通报各单位重要工作信息,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联席会研究。
4、原则上每半年向县安委会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5、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
设在县应急局。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公安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教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城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研究并推动落实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大举措;
3、协调指导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应急局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 、医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和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的资格认定。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城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醇基燃料等民用燃料的经营、储存、使用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县商务委负责成品油经营、储存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加油站在规划建设中按照建设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药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确定。
(四)工作制度
1、组织开展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市、县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组织开展全县危险化学品行业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3、每半年收集主要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联席会研究。
4、原则上每半年向县安委会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5、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矿山安全办公室
设在县应急局。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分管负责人。
(二)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按照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决策部署,研究并推动落实全县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举措;
3、协调指导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4、指导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局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贯彻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开展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对矿山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矿山电力建设及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矿山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及环境恢复治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水利局负责矿山防治水土流失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用于矿山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依法办理安全生产领域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县林业局负责矿山林地审批和保护监督管理。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矿山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矿山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组织管理工作,对矿山防雷装置安全检查、雷电灾害风险区划、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四)工作制度
1、组织开展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市、县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组织开展全县矿山行业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参与矿山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3、及时通报各单位重要工作信息,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联席会研究。
4、原则上每半年向县安委会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5、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旅游安全办公室
设在县文化旅游委。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县文化旅游委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县文化旅游委分管安全负责人
成 员: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 、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红池坝景区管委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分管负责人。
(二)办公室职责
1、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协调全县旅游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明确县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2、负责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县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旅游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全县涉旅安全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旅游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3、推进落实旅游安全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加强旅游安全工作调研、监管、工作经验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
4、向县安委会和县减灾委报告旅游安全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和县减灾委、市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旅游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治情况;旅游安全工作形势,存在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情况;建立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5、负责全县旅游安全日常统筹协调工作。通报全县旅游安全形势和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向县安委会和县减灾委、市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提出解决旅游安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按照县安委会和县减灾委、市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旅游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旅游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6、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和县减灾委、市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城建、仓储、物流、网络、供电、供水、供气等经营企业为突发旅游事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涉旅公共安全的指导监督。维护旅游市场的治安稳定,以及交通秩序的维护和检查;保障全县大型旅游活动、旅游旺季等重要节点的安全维稳;开展旅游景区的违法整治,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打假整治。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的后勤保障工作等;负责做好宗教旅游场所的日常监管和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本行业涉旅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督促、指导和监督景区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等。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旅游景区、乡村旅游接待点、涉旅经营企业做好生态环保工作,健全旅游景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战略实施有机衔接。
县交通局负责全县涉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负责旅游运输经营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情况审查;督促辖区旅游客运企业规范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设置旅游车辆专用标识和导游专座;负责管理范围内公路管养及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及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等。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系统所属涉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风景区旅游安全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对水利风景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等。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系统所属涉旅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内的农业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做好文旅行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加强旅游景区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攀岩和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及文保单位、文旅企业、文化园区等场所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督促相关涉旅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负责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景区内餐饮、住宿、购物、农家乐、民宿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督查整治;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对全县涉旅经营单位进行业务指导,为广大旅游者创造一个干净、卫生、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部门和相关涉旅企业的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培训;督促旅游经营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等。负责全县涉旅企业餐饮、食堂等食品安全监管。负责督查旅游景区农家餐馆、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情况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旅游企业等。
县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所属涉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一区两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旅游景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依法做好景区森林防火的指导监督工作等。
县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各种媒体,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等气象信息。负责旅游企业防雷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等。
(四)工作制度
1、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县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议题为研判全县旅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旅游安全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的解决方案,部署推进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等。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主动研究旅游安全工作有关问题,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县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2、遇有重大旅游安全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县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下列情况应召开旅游安全专题会议:发生重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旅游安全重大舆情事件;贯彻落实国家、县委、县政府关于旅游安全工作紧急通知、指示、批示;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等,需要部署专项行动;其他需要专题研究讨论的旅游安全工作。
3、按照县安委会和县减灾委关于安全工作督查检查部署,协调开展旅游安全督查巡查,对督查巡查情况专题报告。
4、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将本年度旅游安全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书面报送至县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和县减灾委部署旅游安全专项任务,各成员单位应按时、按要求向县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县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行业监管情况等信息,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和县减灾委。
七、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
设在县城管局。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县城管局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县城管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国资监管中心、县文化旅游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委、县生态环境局 、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
(二)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城市运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按照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决策部署,研究并推动落实城市运行安全生产重大举措;
3、协调指导解决城市运行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
4、指导城市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贯彻城市运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开展城市运行安全监督检查,对破坏城市基础设施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城市运行事故应急救援。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地下空间、城市排水建设及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廊、城市燃气、城市电力建设及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县交通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梁隧道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城市公共空间安全。围绕城市公园、市政广场、商场、市场、体育及会展场馆等人员较为密集的重点区域,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安全管理,重点排查建(构)筑物、电梯等设施设备、人流聚集、火灾防治、疏散逃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健全落实应急预案,严格实施相关活动报批制度。
(四)工作制度
1、组织开展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市、县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组织开展城市运行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参与城市运行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3、及时通报各单位重要工作信息,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联席会研究。
4、原则上每半年向县安委会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5、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消防安全办公室
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分管负责人。
(二)办公室职责
1、制定全县年度消防工作意见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系统消防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
2、掌握全县消防工作动态,调查研究涉及全局性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分析研判火灾和消防工作形势;
3、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
4、承担县消防委员会联络协调、调研检查、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5、对县消防委员会督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6、完成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教委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学校消防安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天然气运营企业建设及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辖区派出所列管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养老院、敬老院消防安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辖区在建工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在建工地消防安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辖区住宅小区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小区消防安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县商务委负责辖区商贸企业、商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贸企业、商市场消防安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辖区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消防安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易燃易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消防安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开展易燃易爆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负责用于消防安全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依法办理消防产品领域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的企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县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组织管理工作,对建筑防雷装置安全检查、雷电灾害风险区划、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四)工作制度
1、组织开展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市、县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组织开展全县消防安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参与消防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3、及时通报各单位重要工作信息,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联席会研究。
4、原则上每半年向县安委会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5、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工贸安全办公室
设在县应急局。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张 斌 县应急局局长
副主任:唐益贵 县应急局副局长
成 员:县经济信息委、县交通局、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农业农村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按照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决策部署,研究并推动落实全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举措,协调指导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指导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经济信息委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县商务委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全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县文化旅游委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县农业农村委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县住房城乡建委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建材企业、物业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县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全县工贸企业的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承担本行业、本领域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县生态环境局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全县工贸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县应急局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开展工贸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工商贸企业食品药品生产、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县城市管理局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全县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疏通清理(工贸行业有限空间)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地下管网建设、疏通清理等安全管理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县交通局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全县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管理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县林业局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照《消防法》和行业标准规定承担全县工贸企业消防安全专项监管职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必要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四)工作制度
1、组织开展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市、县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组织开展全县工贸行业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3、及时通报各单位重要工作信息,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联席会研究。
4、原则上每半年向县安委会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5、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巫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