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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7708917/2023-001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举报控告制度的通知

巫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

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举报控告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县卫生健康执法支队: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县,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县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318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县卫生健康委及委托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县卫生健康委及委托执法机构。

三、县卫生健康委法制机构是对委托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四、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五)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六、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采取日常和年终检查、抽查和现场检查的形式对各执法机构进行检查;

(二)实行报告制度:每次综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全年执法检查综合情况报告。

七、县卫生健康委法制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委领导批准后,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一、为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工作由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考核占总分的30% ;年终考核占总分的70% ,两次考核的分值之和为年度考核得分。

三、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办法。评议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议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八)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九)文明、秉公、廉政执法情况;

(十)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情况。

五、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六、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应当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九、行政执法人员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防止和纠正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按照责任自负、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责罚相当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卫生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处理决定、行政不作为或违反程序规定。

三、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合理免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卫生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调查:

(一)行政复议中决定撤销、变更、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或者被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被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行政诉讼中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以及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

(四)公众举报和投诉的;

(五)当事人申诉或者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

(六)稽查工作中发现的;

(七)其他可能存在过错的。

五、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受理或不受理许可申请不出具书面凭证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未向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未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九)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与延续申请不依法作出决定的;

(十)作出书面不予许可决定时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的;

(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其它应予追究的情形。

六、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二)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四)使用或者损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

(五)其他应予追究的情形。

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无法定依据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妨害被检查人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未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

(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要求相对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七)其他应予追究的情形。

八、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执法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九、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由作出错误处理决定、行政不作为或违反程序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责任;间接责任是指由以上行为的批准人承担的责任。在责任追究时直接责任重于间接责任。

十、职位高的执法人员或负责人指使或授意职位低的执法人员作出错误决定的,职位高的执法人员或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职位低的执法人员承担间接责任。经合议或者集体讨论确定的事项由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十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刑事责任等。

十二、卫生执法过错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般过错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严重过错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执法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处理;

(三)特别严重过错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卫生行政执法过错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赔偿法》的规定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十三、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取消先进和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十四、卫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立案调查,由党委会决定。决定实施调查的,应成立调查组并确定调查组成员。

十五、调查组应当认真负责地对事情的整个过程展开全面调查,取得足够的证据。

十六、追究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过程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向党委会进行报告。经党委会同意调查组可以将认定的事实向责任人进行通报。责任人可以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提出质疑,也可以通过调查组向党委会反映。

十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等级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会意见不统一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十八、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后积极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二)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虚假或错误的资料造成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处置失当的;

(四)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过错发生的。

二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和调查人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和接受相对人提供的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一、对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二十二、追究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自决定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二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需由其他部门对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举报控告制度

  

一、为规范卫生健康执法行为,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0523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举报投诉调查处理,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投诉人)以来电、来访、来信及其电子邮件等形式,对辖区内发生的卫生健康执法问题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由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时回复投诉人的活动。

三、对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举报投诉人对各级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内设稽查执法工作机构的受理范围。

五、卫生健康委不受理以下举报和投诉:

(一)依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

(二)无实质内容且匿名一般性投诉。

六、举报投诉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一)接待人员接到举报投诉人的来电、来访、来信、电子邮件应详细作好举报投诉相关记录,及时填写《举报投诉登记单》;

(二)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投诉案件是否属于卫生健康委受理范围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意见;

(三)对来电、来访经审核不属于卫生健康委职责范围的,接待人员应及时向举报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

(四)对来信、电子邮件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投诉,经审核不属于卫生健康委职责范围的,应填写《举报投诉转办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举报投诉材料一并移送相关部门;

(五)经审核属于卫生健康委职责范围的各类卫生健康执法投诉案件,由稽查领导小组提出卫生健康委承办建议,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和《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将《案件受理记录》《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和举报投诉有关材料一并移交相关承办科室;

(六)对相关科室及卫生监督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做好案件受理登记,按有关要求由稽查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七、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时经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及与保密文件相关的任何信息。

八、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九、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相关承办科室收到《案件受理记录》《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确定2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调查核实无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并书面回复举报投诉人;

(三)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按法定程序启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

十、承办科室应在收到《案件受理记录》《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稽办公室,对必须行检验的,调查处理期限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确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承办科室应向本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批准后可以延长,其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稽查领导小组直接办理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适用前款规定。

十一、除无任何联系方式的举报投诉外,稽查领导小组应在收到承办科室调查结果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回复单》,并答复举报投诉人。各承办科室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的,可不再重复回复。

十二、举报投诉人申请对其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举报投诉样品的检验,其检验项目应由举报投诉人提出,经承办科室确认,由举报投诉人自行送至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

(二)举报投诉人认为已经腐烂变质的举报投诉样品,首先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感官鉴定,做好记录并签名,如感官鉴定无法认定的,经举报投诉人提出可对其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三)定型包装的举报投诉样品拆封后,其检验结果不得作为举报投诉的证据;

(四)举报投诉人应提供举报投诉样品的购买发票等有效证据,必要时,应有该样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对样品的确认。

十三、举报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稽查领导小组应将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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