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注册 | 我要留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 索引号 ] 11500238750071502K/2023-001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07 [ 发布日期 ] 2022-11-07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的活动。

三、本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科室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二)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等情况;

(四)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五)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六)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七)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八)医疗废物、废水管理情况;

(九)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二)执业行为不规范的,责令予以改正;

(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进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