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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巫溪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巫溪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09-04

巫溪卫发〔2020264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学前教育机构、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发展,特制定《巫溪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巫溪县教育委员会

                                       202094日         











巫溪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卫生保健服务


第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县疾控中心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县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七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县卫生健康委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九条 各乡镇托幼机构0-6儿童入园前,须在所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城区内托幼机构0-6儿童入园前,须在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取得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卫生健康委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教委协助县卫生健康委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七条 县教委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纳入托幼机构管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八条 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负责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第十九条 县疾控中心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县卫生健康委和县教委报告。

第二十条 县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县教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县教委,县教委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对限期改正期间的托幼机构,暂缓开展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对于给予警告的托幼机构,取消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卫生健康委、县教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卫生健康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卫生健康委和县教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巫溪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巫溪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2.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3.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附件1

托 幼 机 构卫 生 保 健 合 格 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登记号:

地址:


发证机关 (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巫溪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附件2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既往

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2.癫痫3.高热惊厥4.哮喘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格检查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视力

口腔

牙齿数


龋齿数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1. 基本情况

既往病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

过敏史:注明过敏的药物或食物等;

家长签字:儿童既往病史和过敏史须经家长确认后签字。

  1. 体格检查

体重、身长(高):填写检查实测数值,评价按离差法(上、中、下)或百分位数法(<P3, P3P97,>P97)填写;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眼:按左右眼填写,未见异常填写(-),眼外观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视力:4岁以上儿童应测查视力,填写实测数值,未进行视力检查应注明“未测”,测查不合作者填写“不合作”;

耳:按左右耳填写,未见异常填写(-),外耳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口腔:填写牙齿萌出数,按牙位填写龋齿位置;

咽部:咽部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头颅、胸廓、脊柱四肢:相关项目中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注明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外生殖器:检查男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者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3.辅助检查:血红蛋白(H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填写实际检测数值,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4.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5.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注明“体检合格”、“暂缓入园(所)”。

6.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7.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附件3

儿童转园()健康证明

(留存单)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离园日期


转入新园名称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儿童转园()健康证明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离园日期


转入新园名称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附件4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编号


单位


岗位


民族


既往史

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2.结核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5.精神病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体格检查

血压


心肺


肝脾


皮肤


五官


其他


化验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滴 虫


淋球菌


梅毒螺旋体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其他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填表说明: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为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使用。

1.基本情况

编号:根据工作需要排序编号;

单位:填写所在任职单位的全称;

岗位:按所在实际岗位填写,如园(所)长、教师、保育员、炊事人员、保健人员等;

身份证号:如实填写受检者身份证号;

照片:受检者本人近期照片贴于右上角。

2.既往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既往史经受检者确认后签字。

3.体格检查

血压:填写检查实测数值,单位为mmHg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五官: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1. 辅助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梅毒螺旋体:填写实际血清检测数值;

滴虫、淋球菌、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按照阴道分泌物实际检测结果填写“(-)”或“(+)”;

胸片检查:上岗前必须检查,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时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

将所有辅助检查报告及复查报告单贴附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背面。

5.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6.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符合上岗条件者,填写“体检合格”及日期;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者填写“体检不合格”,并及时离岗诊断治疗。

7.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8.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附件5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使用期3年,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机构签发1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岗位


民族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年度

年度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单位盖章


年度

年度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检查单位盖体检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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