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全县信访工作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问题。
三、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办理群众来信,受理、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统筹负责全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
四、承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群众到县集访、非接待场所上访,统筹负责重大活动期间信访稳定接待工作。
五、负责信访问题及信访稳定形势的研判工作,对信访信息进行筛选、上报和反馈,对重要信访问题及信访稳定形势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六、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指导信访业务的规范办理。督查、督办未执行有关信访法规政策、决策部署、信访事项协调研究、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以及在信访工作中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提出改进工作或责任追究的建议。
七、负责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负责征集人民建议,定期研究分析信访诉求情况,对信访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或工作制度的建议意见。
九、负责信访稳定矛盾的排查化解工作,分析、反映、通报重大信访稳定风险隐患,牵头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牵头负责信访稳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十、协调研究处理全县以及“三跨三分离”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牵头信访积案化解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开展网上信访工作,引导、教育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规范信访秩序;负责全县信访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信访业务培训,促进信访干部队伍素质提升。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