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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9 |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巫溪县博康医院(普通合伙)医保违规情况 的处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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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9 |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巫溪县博康医院(普通合伙)医保违规情况 的处理通报
溪医保发〔2023〕160-4号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对巫溪县博康医院(普通合伙)医保违规情况
的处理通报
各乡镇(街道)社保所,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345号)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3〕10号)及《巫溪县医疗保障局关于2023年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检查的通知》(溪医保发〔2023〕70号)要求,巫溪县医疗保障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重庆邦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我县博康医院(普通合伙)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医疗保障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实施了审计检查,结果发现被检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下列医保服务违规问题,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情况
经查,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巫溪县博康医院(普通合伙)在为参保居民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下列医保违规行为:
(一)违反价格规定,甲胎蛋白测定(AFP)等项目存在打包检查,涉及违规金额265.00元。
(二)超限制用药,注射用纤溶酶等药品超出医保药品限制的范围,涉及违规金额11,475.00元。
二、处理意见
为严厉打击医保欺诈骗保行为,全面传导医保基金监管压力,切实规范协议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同时开展住院和门诊)、(仅开展门诊服务)等文件规定,经 2023年12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协议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
(一)追回违反价格规定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265.00元,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收取2倍违约金530.00元。
(二)追回超限项目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11,475.00元,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收取2倍违约金22950.00元。
合计追回巫溪县博康医院(普通合伙)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11,740.00元,其中居民医保1,750.00 元,职工医保9,990.00 元,收取违约金23480.00元。
对巫溪县博康医院(普通合伙)的医保违规行为,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政务公开栏目曝光;对该院负责人和医保经办人进行戒免约谈。责成该院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医保违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举一反三,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医保违规金额及其违约金于30日内缴存相应专户,并反馈我局。
三、工作要求
各协议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防微杜渐,切实加强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切实规范医保诊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要组织单位职工认真学习医疗保险政策和服务协议,开展医保医师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意识,不断提高医保管理能力,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满足参保群众就医需求,努力推进我县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通报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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