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03347J/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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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溪医保处罚字〔2024〕第002号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巫溪县新城医院(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1500238MA5U5MTQ8W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巫溪县环城太平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陶 庆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氢溴酸高乌甲素注射液超医保药品限制使用,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上述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0498.94元。
二、串换诊疗项目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串换乙型肝炎核心抗原测定(HBcAg),其行为属于串换诊疗项目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955.98元。
三、过度检查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标测心电图、频谱心电图与常规心电图、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与电解质、血清前白蛋白测定与肝功能、心肌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检测与血脂、HIV-P24抗原测定与艾滋、梅毒打包检查,其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属于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7616.04元。
四、过度诊疗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血氧饱和度监测与心电监测打包收费,其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属于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3116.64元。
五、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足背外伤瘢痕、睾丸鞘膜翻转术、中医肛肠类手术收取的手术中使用高频电刀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其行为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046.9元。
六、重复收费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全身麻醉项目内涵中含气管插管术、椎管内麻醉内涵中含椎管内置管术另行收费,属于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5569.3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巫溪县新城医院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情况确认表(第二飞行检查组)、飞行检查交接单、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反馈表、违规明细表、疑点明细表、飞行检查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情况确认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1月3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六)、(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91803.85元(其中退回居民医保基金72919.64元,退回职工医保基金18884.21元),处罚款91803.8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72919.64元退回到居民医保支出户,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户名: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账号:4001010120010009254;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保基金18884.21元退回到职工医保支出户,收款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户名: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账号:920101040002431。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财务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3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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