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03347J/2024-000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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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溪医保处罚字〔2024〕第001号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巫溪县城厢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86689361599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荭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开展的“降钙素原检测”、“类风湿因子(RF)测定”等检验项目,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了与疾病关联性不高的检查项目,其行为属于过度诊疗。上述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019.35元。
二、超标准收费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每增加一个部位加收”、“小清创缝合”等诊疗项目,高于重庆市价格规定标准进行计费,其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751.08元。
三、重复开药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同属于第三代喹诺酮类的多种抗生素(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与环丙沙星等)同时联用、将同属于广谱青霉素类的多种抗生素(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溶媒结晶粉)与哌拉西林)同时联用,违反临床用药指南或规则,其行为属于重复开药。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628.84元。
四、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将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等药品,超医保目录限制使用,并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其行为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6336.3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巫溪县城厢镇卫生院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情况确认表(第二飞行检查组)、飞行检查交接单、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反馈表、违规明细表、疑点明细表、飞行检查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情况确认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1月3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4735.65元(其中退回居民医保基金12432.55元,退回职工医保基金2303.1元),处罚款14735.6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12432.55元退回到居民医保支出户,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户名: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账号:4001010120010009254;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保基金2303.1元退回到职工医保支出户,收款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户名: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账号:920101040002431。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财务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3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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