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03347J/2024-00016 | [ 发文字号 ] | 溪医保处罚字〔2024〕第00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1 |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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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6-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1 |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溪医保处罚字〔2024〕第004号
当事人:何晓军、罗中林
住所或地址:巫溪县文峰镇宁峰巷5号2单元701(何晓军)、巫溪县文峰镇长兴村2组328号附1号(罗中林)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二人涉嫌违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二人存在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31日19时,巫溪县文峰镇长兴村村民汤穆翠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巫溪县文峰镇文滨路农贸市场靠河边的出口附近将行人付世翠撞倒并致其受伤,汤穆翠的丈夫罗中林与付世翠的儿子何晓军到达现场后立即将付世翠送往巫溪县人民医院救治,在巫溪县人民医院等待医生的间隙,你二人商量在医生询问付世翠伤情由来时,谎称是付世翠自行骑车时摔倒受伤,后何晓军将付世翠的医保卡和身份证交给罗中林,罗中林便以付世翠自行骑车时摔伤为由进行医保登记,于2021年11月15日,骗取医保基金5893.8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溪检刑行意〔2024〕1号)、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溪检刑不诉〔2024〕57号)、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溪检刑不诉〔2024〕58号)、巫溪县公安局当事人身份信息、巫溪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何晓军、罗中林)、协议(付世翠)、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巫溪县人民医院患者受伤原因承诺书、退缴汇款凭证(5893.88元)、巫溪县医疗保障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巫溪县医疗保障局立案审批表、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讯问笔录(汤穆翠、付世翠)等证明何晓军、罗中林二人存在欺诈骗保的违法行为。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六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拟对你二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何晓军、罗中林你二人隐瞒付世翠受伤事实,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处违规报销医保基金的两倍罚款11787.7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财务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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