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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4-10-09 |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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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4-10-09 |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溪医保处罚字〔2024〕第018号
巫溪县城厢镇卫生院:
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规报销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已调查终结,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经巫溪县医疗保障局医保系统大数据筛查和聘请相关专家查阅病历等方式,查实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医保政策及履行服务协议期间,主要涉及过度检查、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报销医保基金73180.3元。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违规事实,巫溪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确认表、巫溪县城厢镇卫生院违规项目明细表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规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退回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73180.3元(居民医保67371.79元,职工医保5808.51元),对过度检查、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处一倍行政罚款73180.3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财务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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