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部门>县医保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事项及清单>权力清单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02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指导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77 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 对具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二)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三)其他阻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市级、区县级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不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对应当纠正和处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纠正、处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4. 泄露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信息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5.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1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4.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5.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16.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7.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8.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09〕165号)第三十一条;
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267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 市医保局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
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4268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 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 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
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4269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
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4270 县医保局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271 县医保局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
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4272 县医保局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273 县医保局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 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 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
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4274 县医保局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区县级 市医保局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
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4275 县医保局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276 县医保局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277 县医保局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278 县医保局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 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
4279 县医保局 医疗保险稽核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 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 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 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
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4280 县医保局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十八)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供应保障体系。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指导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281 县医保局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行政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 对医疗救助资金疏于管理,致使资金被贪污、挪用的;
2. 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4282 县医保局 对举报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七条第二款 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给予奖励。
2. 《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288号)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十五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