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 民 医 保
一、门诊统筹报销
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参保人员原门诊定额资金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
2024年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 ||||
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线(元/年)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元/年) | |
一档 |
二档 | |||
一级 |
0 |
60% |
300 |
500 |
二级 |
200 |
40% | ||
三级(限未成年人在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院 |
200 |
40% |
二、生育统筹报销
从2024年起,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补助限额提高至300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提高至6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度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补足。
三、特病门诊报销
居民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居民医保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住院每次分别记起付线,门诊一个自然年度记一次起付线。
四、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2024年住院报销政策 | ||||||||
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线(元/年) |
报销比例 |
未成年人报销比例 |
封顶线 (万元/年) |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
一级 |
100 |
80% |
85% |
85% |
90% |
8 |
12 |
|
二级 |
300 |
70% |
75% |
75% |
80% |
|||
三级 |
800 |
50% |
55% |
55% |
60% |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大病保险起付线2024年为17833元/人·年,报销比例为60%,设封顶线20万元/人、年。过渡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8916.5元/人·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可随其法定监护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咨询电话:023-5152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