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
一、享受待遇人员
符合条件: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且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不足缴费年限: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未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按不足年限补缴长期护理保险费,从补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缴费中断:未按规定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待遇按规定标准补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新开始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待遇停止:经治疗康复后不再达到失能评估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二、服务方式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1)居家组合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护理(简称个人护理),与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简称机构护理)组合形成;
(2)居家上门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
(3)机构集中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入住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由长护护理机构集中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
三、护理待遇标准
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
居家组合护理 50 元/日·人 (其中机构护理 30 元/日·人、个人护理 20 元/日·人);
机构上门护理 60 元/日·人;
机构集中护理 60 元/日·人。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
居家组合护理 20 元/日·人 (其中机构护理 12 元/日·人、个人护理 8 元/日·人);
机构上门护理 20 元/日·人;
机构集中护理 20 元/日·人。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 述标准结算。(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四、申请资料
(一)申请资格
1.申请时有含申请当月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
2.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
3.根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行评估达到C、D、E、F、G级;
4.与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时间间隔6个月(含)以上。
注:申请时需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
(二)申请资料
长期护理保险可由参保人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统称代办人)向巫溪县医疗保障局申请失能等级评估,并提交以下资料:
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3.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的病历资料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特病证、残疾证、加盖鲜章的社区或医院证明);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还)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还)及复印件;
6. 达到失能评估标准后提交银行卡复印件。
五、申报方式
1.申请人通过“重庆医保”APP线上申报;
2.线下向巫溪县医保大厅长护险窗口(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大厅办理)递交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及相关资料。
咨询电话:023-51335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