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中国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指南标准,需长期门诊用药的参加医保的“两病”患者。
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两病”门诊用药通过按项目付费和按人头付费两种方式予以保障。付费方式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变更后次年生效。
(一)按项目付费
“两病”患者在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规定的药品或检验检查费用,按规定的报销比例、限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承担。
报销 险种 |
药品类别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报销限额 |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
居民 医保 |
一类管理对象 |
集采药品 |
0 |
100% |
0 |
100% |
— |
— |
一类对象:500元/人·年; 二类对象:1000元/人·年; 同时患两种慢性病的:1500元/人·年; 每增加一个慢性病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
非集采药品 |
0 |
60% |
0 |
60% |
— |
— | |||
二类管理对象 |
集采药品 |
0 |
100% |
0 |
100% |
0 |
40% | ||
非集采药品 |
0 |
80% |
0 |
60% |
0 |
40% | |||
职工医保(高血压、糖尿病) |
集采药品 |
0 |
100% |
0 |
100% |
880元 |
80% |
单位和个人二档:1400元/人·年,同时患两种报销限额2800元/人·年; 个人一档:1000元/人·年,同时患两种的报销限额2000元/人·年。 | |
非集采药品 |
0 |
80% |
0 |
80% |
880元 |
80% |
(二)按人头付费
“两病”参保患者自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一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门诊定点治疗机构。
患者诊治“两病”时除一般诊疗费外,个人不承担费用,医疗费用分别按高血压30元/人·月、糖尿病70元/人·月的人头标准按月结算、年终考核清算。
三、“两病”门诊的申报
对符合“两病”标准的,由确诊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参保人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不办理“两病”就医凭证,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
咨询电话:023-5152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