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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重点政策宣传
日期:2024-06-1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重点政策宣传

一、定点医药机构注意事项

1、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2、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凭证,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3、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4、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

5、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6、主动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8、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

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9、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10、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11、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二、参保人员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2、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3、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4、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5、不得将有第三方负责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三、监督举报联系电话

023-5181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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