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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报
日期:2024-06-12

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报 

一、申报办理

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在工作日向经办机构(县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提出定点申请,按照受理评估公示备案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流程进行办理。

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7.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二)申报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和门诊慢特病定点的零售药店还需提供冷链设施设备清单;

9.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的零售药店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属地原则,符合试点范围的医疗保障定点药店自愿申请国家谈判药品零售药店定点资格;

2.至少与2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的药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3.要求经营场所为独立门面,店面内设置专门的医保谈判药品经营区域,具备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等专用区域,并有明确标识;

4.可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有全市范围内医保谈判药品冷链配送服务能力,具备冷链药品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如恒温冷库、冰箱等各种必要设备,具备全程冷链质量管理标准操作规范,由专人提供配送服务,确保配送药品质量安全,并按要求准时送达,以确保病人在医疗操作规范时间内完成药物使用;

5.承诺并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价格。

(四)申请门诊慢特病定点的零售药店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或拟取得国谈药品定点管理资格的零售药店;

2.至少有2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药师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执业药师审核慢特药处方,并对慢特药处方调配的全过程进行专业指导;

4.有生物制品经营范围;

5.具有门诊慢特病药品冷链配送服务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冷链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冷链管理全过程有记录、可追溯;

6.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市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报

(一)申报范围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条件(同时具备)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三)申请资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四)开展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还需以下条件

1.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范围中注明计划生育技术许可项目

3.设有生育或产前检查医疗服务的诊疗科目,具备生育医疗服务的技术、医疗设施、设备和仪器。

(五)开展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申报资料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生育或产前检查医疗服务的诊疗科目清单,生育医疗服务的技术、医疗设施、设备和仪器证明材料;

       4.市医疗保障局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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