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医保发〔2020〕29号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医保特殊疾病诊断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卫生院: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特殊疾病审核认定工作,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特殊疾病诊断专家组成员。
一、医保特殊疾病诊断鉴定医疗机构
巫溪县人民医院、巫溪县中医院、巫溪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二、医保疾病诊断专家组成员
(一)巫溪县人民医院医保特殊疾病诊断专家组
组 长:李达斌;
副组长:王永清;
成 员:吴成周、唐凡、王道聪、李永生、范天斌、梁承树、钟卉、胡晓华、童柏杨、陈军、何娟、刘婷婷;
(二)巫溪县中医院医保特殊疾病诊断专家组
组 长:谭传喜;
副组长:胡娟;
成 员:谭传国、胡涛、余永福;
(三)巫溪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医保特殊疾病诊断专家组
组 长:向家权;
成 员:向国军、向成云。
三、工作要求
(一)医保特殊疾病诊断审核实行诊断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二)专家组实行分病种、按专业承担具体诊断病种确认工作。一人患多种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分别由相关专家进行诊断确认。
(三)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各专业专家个人无法确定的疑难问题时,由专家组组长或者指定的副组长召集专家组成员会诊确定。
(四)承担特殊疾病诊断任务的定点医院和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准确把握《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疾病诊断准入标准》,公正、公平对待每位特殊疾病患者,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做好特殊疾病的诊断确认工作,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五)凡因定点医院未加强管理或医疗专家不坚持原则,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检验检查报告和出具虚假诊断证明,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一经查实,由定点医院和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取消相关人员特殊疾病诊断专家资格,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特此通知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