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医保发〔2020〕15号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条例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全县生育保险工作,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1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17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5〕98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6〕30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90号)等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
(一)参保范围。
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二)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不单独征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单位费率为8.5%(含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基数。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员额内法官、检察官为职务等级工资,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为岗位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老粮贴、1993年工改保留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2、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含教师、护士提高10%标准部分和农林牧水等部分一线事业单位的浮动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老粮贴、1993年工改保留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基础绩效(按职务职称核定值)之和。
3、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的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高于全市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四)待遇等待期。
参保单位职工从单位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方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缴费年限计算。
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重庆市职工生育待遇支付标准。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序号 |
项目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1 |
产前检查 |
300 |
400 |
500 | ||
2 |
分娩 或终 止妊 娠医 疗费 |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
1200 |
1400 |
1500 | |
难产 |
1800 |
2000 |
2100 | |||
其中 |
剖宫产 |
2500 |
3000 |
3100 | ||
宫外孕 |
2500 |
3000 |
3100 | |||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
650 |
800 |
850 | |||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
150 |
200 |
250 | |||
3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符合政策实施 人工流产手术 |
150 |
200 |
250 |
2、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序号 |
产前并发症 |
产时并发症 |
产后并发症 |
1 |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
子宫破裂 |
产褥期感染 |
2 |
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 |
羊水栓塞 |
产后尿潴留 |
3 |
前置胎盘 |
产后出血 |
乳腺炎 |
4 |
胎盘早剥 |
宫颈及阴道裂伤 |
晚期产后出血 |
5 |
母婴血型不合 |
子宫内翻 |
产娠中暑 |
6 |
妊娠糖尿病 |
产科休克 |
产娠期精神异常 |
7 |
急性脂肪肝 |
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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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妊娠剧吐 |
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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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轮廓胎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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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血管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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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羊水过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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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羊水过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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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胎膜早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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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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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并发症的结算标准
前提 |
金额分段 |
报销比例 |
报销形式 |
符合报销范围内的 |
500以下(含500)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0% |
累计分段 按比例报销 |
500-1500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 | ||
1500-2500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 | ||
2500-3500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 | ||
3500以上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
(七)生育生活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生活津贴享受额=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生育生活津贴享受天数
二、关于产假和护理假的规定
(一)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护理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得同时享受工资待遇和生育生活津贴。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即: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待遇的,按本人生育生活津贴执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待遇的,单位应补足其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所需经费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本人工资待遇”是指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发放的工资待遇,包括:机关女职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津贴补贴、保留津补贴、老粮贴之和;事业单位女职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基础绩效工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之和。
(二)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办法是:本人生育上年全年工资收入÷12(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机关女职工“本人生育上年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津贴补贴、保留津补贴、老粮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女职工“本人生育上年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基础绩效、保留津补贴、老粮贴之和。
(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生活津贴未发放到位的,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待生育生活津贴核拨到位后再按上述第三项的第(一)款执行。
四、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流程
(一)生育医疗费。
1、联网报销。
参保职工在重庆市内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联网报销生育医疗费。出院时提供入院证、社保卡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生育(再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核验相关证件、材料。对提供有效证件、材料的,生育医疗费按照限额标准进行结算。对应提供而未提供有效证件或材料的,不予结算。
2、手工报销。
参保人员在重庆市外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生育医疗费。参保人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出院证、社保卡复印件1份、病历复印件1份、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生育(再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市外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1份。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核验相关证件、材料。对提供有效证件、材料的,生育医疗费按照限额标准支付。对应提供而未提供有效证件或材料的,不予支付。
(二)生育生活津贴。
分娩或终止妊娠后,到县医保局递交以下资料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生育(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带证前来);
4、出院证(加盖医院章)。流产未住院的,需提供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章);
5、必须提供单位账号(A4纸打印出来,并加盖单位公章)
(1)户名:XXXXX
(2)账号: XXXXXXXXXXXX
(3)开户行: XXXXX支行XXXXX分理处
6、产前检查发票原件(加盖医院章)
经县医保局审核确认后将生育生活津贴拨付至参保单位账户。凡资料不齐的一律不予支付。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