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注册 | 我要留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238MB1583631X/2023-001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05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情况 (11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单位

信息核对人

1

(巫溪)应急罚〔2023〕24号

巫溪县青莲加油站违反卸油操作规程卸油案

巫溪县青莲加油站

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未先通过具有报警功能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消除静电,卸油作业现场未采取隔离警示标示措施,灭火毯现场配置数量不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给予警告,处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月15日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刘小燕

2

(巫溪)应急罚〔2023〕25号

巫溪县瑞祥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案

巫溪县瑞祥采石有限责任公司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矿山+1055m水平西北侧临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矿山采场中部行车处有深坑,未设置车档和设警戒标志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给予警告,处人民币22500.00元(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月15日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刘小燕

3

(巫溪)应急罚〔2023〕26号

重庆市云峰山石材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重庆市云峰山石材有限公司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临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台阶的高度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清扫平台宽度小于初步设计清扫平台8米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给予警告,处人民币23500.00元(贰万叁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月21日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刘小燕

4

(巫溪)应急罚〔2023〕27号

巫溪县鸿越建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案

巫溪县鸿越建材有限公司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采场外部沿自然冲沟未设置截排水沟;+1164m水平部分道路边坡不稳定,松散浮石未处理,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隙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给予警告,处人民币23500.00元(贰万叁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月16日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刘小燕

5

(巫溪)应急罚〔2023〕28号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巫溪县瑞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巫溪县瑞丰有限公司

未如实记录培训的具体内容;参加培训人员(记录人杜某等人)未签到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给予6000.00元(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月17日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刘小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