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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应急发〔2024〕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行为,全面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等8个清单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实际情况,现就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整治一批安全隐患,改善烟花爆竹零售店整体安全经营条件,有效控制零售店经营安全风险,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提高烟花爆竹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任务
9月30日前每个乡镇按照烟花零售店标准化清单至少完成2家烟花爆竹零售店标准化达标创建试点工作,2024年底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全面完成,今后新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安全条件按照标准化清单标准实施。
三、达标创建标准
重庆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详见附件1)
四、工作步骤
烟花爆竹零售店标准化创建工作按照“部署启动、核查验收、全面实施”3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4年9月1日-9月30日)各乡镇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户召开工作动员会,集中学习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事项清单内容,并确定2家烟花爆竹零售店先行对照《重庆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开展标准化创建试点工作,乡镇督促并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完成标准化创建试点工作。
(二)核查验收阶段(2024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 先行试点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完成标准化创建后上报至乡镇,由乡镇进行初步核查。核查的试点烟花爆竹零售店达到标准化创建标准的,由乡镇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应急管理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安排人员进行验收(附件2)。验收不合格的,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来年不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4年10月25日-11月30日) 在抓好烟花爆竹零售店标准化试点创建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大推广力度,全力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零售店标准化创建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确保2024年年底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全面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乡镇要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标准化创建工作各阶段和时间节点要求,落实措施,有序推进,组织发动辖区内的零售点开展标准化创建试点工作,确保2024年底前辖区内零售店全面完成达标。
(二)严把关口,坚持标准。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标准开展验收,确保合格一个、验收一个。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予许可办理经营许可证。
附件:1.重庆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2.烟花爆竹零售店标准化核查验收人员分组表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试行) | ||||||||||||||||||||||
技术规范 | 标准化评分方法 | 监督检查清单 | 监督检查清单 | |||||||||||||||||||
基本要素 | 达标要求 | 评分方式 | 扣分项 | 不符合项 | 对应标准 | 大类别 | 类别 | 序号 | 原编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对应应急部综合执法改革指导目录编号 |
1.选址及外部距离(80分) | 1.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b)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c)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 d)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e)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f)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AQ4128-2019第4.1条,《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六、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40分) |
现场检查 | 任意一项不符合,均为否决项 | 1.选址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重大事故隐患) |
AQ4128-2019第4.1条,《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六、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 一、通用板块 |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 35 | 400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69 | ||||
1.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AQ4128-2019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GB 55037、GB 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具体见附件1.1、1.2)。 (AQ4128-2019第4.2条)(40分) |
现场检查和实测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外部允许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AQ4128-2019第4.2条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 ,其周边 50 米 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 100 米 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 ||||||||||||||||
2.面积和存放限量(50分) | 2.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 (AQ4128-2019第5.1.1条)(10分) |
现场检查和实测 | 1.使用面积小于10m2为否决项 2.使用面积大于200m2扣10分 |
使用面积小于10m2不符合安全条件 | AQ4128-2019第5.1.1条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十六条第四项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 |||||||||||||||
2.2 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AQ4128-2019第5.1.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专柜销售建筑面积大于300m2扣10分 | AQ4128-2019第5.1.2条 | |||||||||||||||||||
2.面积和存放限量(50分) | 2.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零售店(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AQ4128-2019第5.2.1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30分) |
现场检查 | 1.存放许可证未载明的其他品种扣15分 2.存放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量扣15分 |
存放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量 | AQ4128-2019第5.2.1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四、烟花爆竹板块 | (四)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类 | 243 | 4081 | 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一档: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下的。 二档: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到100%的。 三档: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100%以上的。 |
一档: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200元到38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25万元到2.25万元的罚款。 三档: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65 | |
3.平面布置(120分) | 3.1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b)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AQ4128-2019第6.1.1条)(30分) |
现场检查 | 任意一项不符合,均为否决项 | 1.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2.正上方房间作为营业场所或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培训教室、会议室。 |
AQ4128-2019第6.1.1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存有一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存有两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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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AQ4128-2019第6.1.2条)(15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 AQ4128-2019第6.1.2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存有一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AQ4128-2019第6.1.3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采用临时建筑物未独立设置 | AQ4128-2019第6.1.3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存有一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平面布置(120分) | 3.4 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AQ4128-2019第6.2.2条)(15分) |
现场检查 | 1.存放区和销售柜台未分区布置扣10分 2.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扣5分 |
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 | AQ4128-2019第6.2.2条 | 一、通用板块 | (八)安全标识、设备、出口及劳动防护类 | 58 | 3999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零档(减轻)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零档: 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一档: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或未保持畅通的。 二档: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或封堵的。 三档: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但未设置的。 |
零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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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AQ4128-2019第6.2.3条)(5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零售店(点)内设置床铺 | AQ4128-2019第6.2.3条 | 一、通用板块 | (八)安全标识、设备、出口及劳动防护类 | 57 | 3999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零档(减轻)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零档: 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一档: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2人以下的。 二档: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三档: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10人以上的。 |
零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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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7m。 c)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AQ4128-2019第6.2.4条)(45分) |
现场检查 | a)项情况不符合为否决项;其他有一项不符合扣1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 AQ4128-2019第6.2.4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存有一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4.建筑结构(120分) | 4.1 烟花爆竹零售店可采用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烟花爆竹零售点可采用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搭棚等临时建筑物。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 (AQ4128-2019第7.1.1、7.2.1条)(10分) |
现场检查 | 建筑结构不符合为否决项 | 建筑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AQ4128-2019第7.1.1、7.2.1条 | 一、通用板块 |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 35 | 400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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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具体见附件1.3),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AQ4128-2019第7.1.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墙、柱、梁、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规范要求,发现一处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零售经营场所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 AQ4128-2019第7.1.2条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消防验收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
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 |||||||||||||||
4.3 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AQ4128-2019第7.1.3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隔墙厚度不符合扣5分 2.隔墙设置门窗和洞口扣5分 |
隔墙厚度或耐火极限不符合标准要求 | AQ4128-2019第7.1.3条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消防验收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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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AQ4128-2019第7.1.4条)(10分) |
现场检查 | 外墙洞口与正上方房间防火设施不符合标准扣10分 | 外墙洞口与正上方房间防火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 | AQ4128-2019第7.1.4条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消防验收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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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结构(120分) | 4.5 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AQ4128-2019第7.1.5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房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扣4分 2.顾客进出的门宽小于1.5m扣4分 3.占用、锁闭、封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疏散通道不畅通扣10分 |
1.安全出口设置数量不足 2.房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3.顾客进出的门宽小于1.5m 4.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 |
AQ4128-2019第7.1.5条 | 一、通用板块 | (八)安全标识、设备、出口及劳动防护类 | 58 | 3999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零档(减轻)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零档: 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一档: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或未保持畅通的。 二档: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或封堵的。 三档: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但未设置的。 |
零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38 | |
4.6 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AQ4128-2019第7.1.6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内开门扣10分 2.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火灾或停电时不能及时打开扣10分 |
AQ4128-2019第7.1.6条 | |||||||||||||||||||
4.7 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AQ4128-2019第7.1.7条)(5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扣5分 | AQ4128-2019第7.1.7条 | |||||||||||||||||||
4.8 零售场所的吊顶和所有装修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JGJ 48-2014第5.1.5条)(5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扣5分 | 吊顶或装修饰面未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 JGJ 48-2014第5.1.5条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消防验收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
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 |||||||||||||||
4.9 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应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做墙面和屋面。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7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金属夹芯板的芯材非不燃材料为否决项 2.墙面或屋面板厚小于50mm,一处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金属夹芯板的芯材非不燃材料 |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7条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消防验收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
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 |||||||||||||||
4.10 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AQ4128-2019第7.2.3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搭建材料为可燃或易燃材料为否决项 2.棚的两侧或后侧未密实围护,一处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搭建材料为可燃或易燃材料 | AQ4128-2019第7.2.3条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消防验收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
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 |||||||||||||||
4.建筑结构(120分) | 4.11 临时建筑物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AQ4128-2019第7.2.5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不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扣5分 2.没有可靠的防雨水浸入措施扣5分 |
AQ4128-2019第7.2.5条 | ||||||||||||||||||
4.12 产品储存仓应满足如下要求: a)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m2; b)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c)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d)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e)安装稳定性良好。 (AQ4128-2019第7.3条)(20分) |
现场检查 | 任意一项不符合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1.无泄压面或泄压面积不符合标准规定 2.结构或填充材料非不燃材料,结构强度不符合标准规定 3.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或耐火极限不符合标准规定 4.无防漏雨或防潮措施; 5.安装不稳定性 |
AQ4128-2019第7.3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存有一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存有两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存有三项及以上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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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和电气(140分) | 5.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 (AQ4128-2019第8.1.1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零售店(点)内有明火(重大事故隐患) | AQ4128-2019第8.1.1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 一、通用板块 |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 33 | 228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零档(减轻)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零档: 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一档: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档: 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档: 生产经营单位有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零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34、87、107、108、109、11、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23、140、141、142、143、144、146、147、148、149、150、152、153、154、155、156、157、167、176、177、178、180、183、185、186、187、193、196、198、200、203、205、207、214、218、219、222、224、225、228、233、234、238、239、240、241、253、254、255、256、257、258、260、265、266、267、268、269、271、272、273、275、276、277、280、283、284、285、287、295、297、298、307、308、309、310、311、313、314、315、317、319、320、322、323、325、326、328、329、330、332、333、334、335、336、338、340、341 | |
5.2 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AQ4128-2019第8.1.2条)(20分) |
现场检查 | 1.采用产生明火的采暖设备为否决项 2.采用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扣10分 3.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小于300mm扣10分 |
1.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2.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小于300mm |
AQ4128-2019第8.1.2条 | 一、通用板块 |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 33 | 228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零档(减轻)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零档: 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一档: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档: 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档: 生产经营单位有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零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34、87、107、108、109、11、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23、140、141、142、143、144、146、147、148、149、150、152、153、154、155、156、157、167、176、177、178、180、183、185、186、187、193、196、198、200、203、205、207、214、218、219、222、224、225、228、233、234、238、239、240、241、253、254、255、256、257、258、260、265、266、267、268、269、271、272、273、275、276、277、280、283、284、285、287、295、297、298、307、308、309、310、311、313、314、315、317、319、320、322、323、325、326、328、329、330、332、333、334、335、336、338、340、341 | ||
5.消防和电气(140分) | 5.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AQ4128-2019第8.1.3条)(20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扣20分 | 与25m范围内的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未采用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 AQ4128-2019第8.1.3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存有一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5.4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AQ4128-2019第8.1.4条)(20分) |
现场检查 | 1.灭火器选型不符合标准要求扣10分 2.灭火器数量或位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扣10分 |
1.灭火器选型不符合标准要求 2.灭火器数量或位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
AQ4128-2019第8.1.4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存有一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存有两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5.5 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AQ4128-2019第8.2.1条、第8.2.2条、第8.2.4条)(50分) |
现场检查 | 1.电气线路有明接头扣10分 2.线路敷设不符合扣10分 3.线路接头处防护等级不符合扣10分 4.普通电气设备与烟花爆竹距离不符合扣10分 5.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扣10分 |
1.电气线路有明接头 2.电气线路防爆不符合标准要求 3.普通电气设备与烟花爆竹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4.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
AQ4128-2019第8.2.1条、第8.2.2条、第8.2.4条 | 一、通用板块 |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 33 | 228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零档(减轻)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零档: 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一档: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档: 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档: 生产经营单位有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零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34、87、107、108、109、11、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23、140、141、142、143、144、146、147、148、149、150、152、153、154、155、156、157、167、176、177、178、180、183、185、186、187、193、196、198、200、203、205、207、214、218、219、222、224、225、228、233、234、238、239、240、241、253、254、255、256、257、258、260、265、266、267、268、269、271、272、273、275、276、277、280、283、284、285、287、295、297、298、307、308、309、310、311、313、314、315、317、319、320、322、323、325、326、328、329、330、332、333、334、335、336、338、340、341 | ||
5.6 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AQ4128-2019第8.2.3条)(20分) |
现场检查 | 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一项不符合防爆要求扣10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AQ4128-2019第8.2.3条 | |||||||||||||||||||
6.经营行为(190分) | 6.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 10631(具体见附件1.4)和本市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AQ4128-2019第9.1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九条,《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九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 | AQ4128-2019第9.1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九条,《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九条 | 四、烟花爆竹板块 | (四)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类 | 246 | 3988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一档: 违法所得不满2万元的。 二档: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三档: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一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200元到38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69 | |
6.2 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AQ4128-2019第9.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为否决项 2.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扣10分 |
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 AQ4128-2019第9.2条 | 四、烟花爆竹板块 | (三)经营企业许可类 | 230 | 新增 | 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一档: 异地存放点,未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且烟花爆竹数量在50箱(件)以下的。 二档: 异地存放点,未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且烟花爆竹数量50箱(件)到100箱(件)的。 三档: 异地存放点,未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且烟花爆竹数量100箱(件)以上的,或者存放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的。 |
一档: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200元到38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25万元到2.25万元的罚款。 三档: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无 | ||
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 AQ4128-2019第9.2条 | 一、通用板块 |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 33 | 228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零档(减轻)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零档: 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一档: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档: 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档: 生产经营单位有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零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34、87、107、108、109、11、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23、140、141、142、143、144、146、147、148、149、150、152、153、154、155、156、157、167、176、177、178、180、183、185、186、187、193、196、198、200、203、205、207、214、218、219、222、224、225、228、233、234、238、239、240、241、253、254、255、256、257、258、260、265、266、267、268、269、271、272、273、275、276、277、280、283、284、285、287、295、297、298、307、308、309、310、311、313、314、315、317、319、320、322、323、325、326、328、329、330、332、333、334、335、336、338、340、341 | |||||
6.3 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AQ4128-2019第9.3条)(30分)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起违规燃放行为扣1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AQ4128-2019第9.3条 | |||||||||||||||||||
6.4 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AQ4128-2019第9.4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一种安全警示标识缺失或不清晰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未按标准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AQ4128-2019第9.4条 | ||||||||||||||||||
6.5 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AQ4128-2019第9.5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堆放不稳固扣5分 2.堆放高度超过2.0m扣5分 |
AQ4128-2019第9.5条 | |||||||||||||||||||
6.经营行为(190分) | 6.6 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AQ4128-2019第9.6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扣10分 | AQ4128-2019第9.6条 | ||||||||||||||||||
6.7 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AQ4128-2019第9.7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扣10分 | AQ4128-2019第9.7条 | |||||||||||||||||||
6.8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20分) |
现场检查、资料验证 | 不符合扣20分 | 未接受配送服务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 四、烟花爆竹板块 | (四)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类 | 234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二十八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一档: 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90日内有1次的。 二档: 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90日内有2次的。 三档: 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90日内有3次以上的。 |
一档: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200元到38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00元到8500元的罚款。 三档: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72 | ||
6.9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30分) |
现场检查、资料验证 | 一项不符合扣1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变更零售店(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四、烟花爆竹板块 | (三)经营企业许可类 | 229 | 4081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一档: 零售点名称发生变更,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档: 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三档: 零售点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均发生变更,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一档: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到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200元到38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25万元到2.25万元的罚款。 三档: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一)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65 | ||
6.10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10分) |
现场检查、资料验证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四、烟花爆竹板块 | (三)经营企业许可类 | 231 | 3983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一档: 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二档: 违法所得5万元到10万的。 三档: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一档: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档: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档: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66 |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四、烟花爆竹板块 | (三)经营企业许可类 | 232 | 3983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一档: 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二档: 违法所得5万元到10万的。 三档: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一档: 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档: 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 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66 | |||||
6.经营行为(190分) | 6.11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10分) |
现场检查、资料验证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 四、烟花爆竹板块 | (三)经营企业许可类 | 226 | 4077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一档: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三档: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一档: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二档: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一)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63 | |
6.12 装卸前应打开零售店(点)的安全出口,机动车应熄火、平稳停靠在零售店(点)门前,且不得堵塞安全出口。 (参照GB 11652-2012第9.1.1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参照GB11652-2012第9.1.1条 | |||||||||||||||||||
6.13 应单件装卸;不应有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操作行为;不应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GB 11652-2012第9.1.3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GB11652-2012第9.1.3条 | |||||||||||||||||||
6.14 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并指导消费者按燃放说明燃放。 (GB 11652-2012第10.2.8条)(10分)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次不符合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GB11652-2012第10.2.8条 | |||||||||||||||||||
7.安全管理(300分) | 7.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AQ4128-2019第10.1条)(40分) |
现场检查、资料验证 | 1.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为否决项 2.销售、看护等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一人次扣20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重大事故隐患) | AQ4128-2019第10.1条 | 一、通用板块 |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考核培训类 | 9 | 3993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零档(减轻)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零档: 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一档: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档: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档: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零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到4.1万元的罚款。 三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8、120、138 | |
7.2 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AQ4128-2019第10.2条、10.3条)(40分) |
现场检查、资料验证 | 一项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扣15分,未张贴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 AQ4128-2019第10.2条、10.3条 | 一、通用板块 | (一)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履职类 | 1 | 399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零档(减轻)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零档: 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一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1项职责的。 二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2项职责的。 三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3项以上职责的。 |
零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9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2.9万元到4.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 | ||
7.安全管理(300分) | 7.3 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AQ4128-2019第10.2条、10.4条)(40分) |
现场检查、资料验证 | 一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扣15分,未张贴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AQ4128-2019第10.2条、10.4条 | 一、通用板块 | (四)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类 | 22 | 399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零档(减轻)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零档: 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一档: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已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二档: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已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三档: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零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到4.1万元的罚款。 三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6、119、210、220 | |
7.4 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AQ4128-2019第10.2条、10.5条)(40分) |
现场检查、资料验证 | 安全操作规程缺少一项安全要求扣15分,未张贴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 AQ4128-2019第10.2条、10.5条 | 一、通用板块 | (一)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履职类 | 1 | 399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零档(减轻)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零档: 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一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1项职责的。 二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2项职责的。 三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3项以上职责的。 |
零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9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2.9万元到4.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 | ||
7.5 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记录、产品配送记录。 (AQ4128-2019第10.6条)(40分) |
现场检查、资料验证 | 1.制度和规程无执行记录或一处记录与文本规定不符扣10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2.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未留存1年扣20分 |
AQ4128-2019第10.6条 | |||||||||||||||||||
7.6 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AQ4128-2019第10.7条)(30分) |
现场检查 | 1.应急措施未制定扣10分,未张贴扣5分,员工不会应急处置一人扣10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2.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扣10分 |
AQ4128-2019第10.7条 | |||||||||||||||||||
7.7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零售店(点)标识。 (AQ4128-2019第10.8条,《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0分) |
现场检查 | 缺少一种证件扣10分 | AQ4128-2019第10.8条,《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7.安全管理(300分) | 7.8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第六条)(10分) |
现场检查、资料验证 | 不符合扣10分 |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第六条 | 一、通用板块 | (二)安全投入保障类 | 7 | 4097 | 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零档(减轻) 一档(从轻) 二档(一般) 三档(从重) |
零档: 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一档: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3人以下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 二档: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3到10人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20%到50%的。 三档: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10人以上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50%以上的。 |
零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6.5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 三档: 责令限期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市应急局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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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春节期间零售店(点)、城市长期零售店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店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应安排专人销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10分) |
现场检查 | 1.未按规定专店销售扣5分 2.专柜销售时未安排专人销售扣5分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 |||||||||||||||||||
7.10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严格按经营许可期限进行销售,许可期限到期后剩余的烟花爆竹,必须及时处理,由批发企业按协议回收,统一储存,妥善保管。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扣10分 |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7.11 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箱上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志、流向登记标签和专营封签。 (GB10631-2013第5.1.1条,《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四条)(10分) |
现场检查 | 有1件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或专营封签扣2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GB10631-2013第5.1.1条,《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 |||||||||||||||||||
注1:本清单“达标要求”第3.1、3.2、3.3、3.4、3.6、4.2、4.3、4.4、4.5、4.8、4.10、4.12、5.3、5.4、5.5、6.9、7.1、7.2、7.3、7.4、7.8条对应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首先判断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注2:(1)评定分数按百分制计分。每子项扣分原则上不超过本子项总分;不涉及的条款为缺项,缺项不得分且不计入总分。评定得分=实际得分÷(1000-缺项总分)×100。(2)80分(含)至90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90分(含)至100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3)存在否决项的,不予通过相应等级的标准化等级评定。 |
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店标准化核查验收人员分组表
第一组 |
成员 |
督查单位 |
备注 |
县应急局执法支队政委张述淋 13638281898 县应急局危化科侯义忠13996618498 |
红池坝镇 田坝镇 尖山镇 文峰镇 朝阳镇 塘坊镇 凤凰镇 菱角镇胜利乡 上磺镇 古路镇 峰灵镇 蒲莲镇 花台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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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
县应急局危化科谭钧 15730514011 县应急局危化科罗茂函19923394622 |
城厢镇 宁厂镇 大河乡 天星乡 长桂乡 通城镇 兰英乡 双阳乡 徐家镇 白鹿镇 鱼鳞乡 乌龙乡 下堡镇 土城镇 中梁乡 天元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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