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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583631X/2024-000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巫溪下堡“12·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12201614分许,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龙安村2组(小地名:厂坪)发生1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及液压挖掘机受损(机型:SE1359,以下简称:事故挖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应急局牵头,成立了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县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巫溪下堡“12·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和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巫溪下堡“12·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徐*亮(自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2**********8375,户籍地址:重庆市巫溪县**********。生前与陈*林共同出资购买事故挖机,与徐*共同出资购买DU6***重型平板货车,系事故挖机驾驶人

2.事故相关单位:重庆峻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之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ABPK9H25,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南桥街28号,成立日期:20215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施工专业作业。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等。

20221220日,峻之宇公司与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2022年巫溪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工程地点:土城镇、下堡镇、塘坊镇、田坝镇。

20231029日,事故挖机进入巫溪县下堡镇龙安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1030日开始作业。徐*亮与峻之宇公司口头约定,事故挖机作业费用为220/小时(不含事故挖机途中往返费用)。12201412分,事故挖机在完成扫尾作业后退出施工场地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2**********8155,户籍地址:重庆市巫溪**********,与徐*亮共同出资购买事故挖机。

2.*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8379

户籍地址:重庆市巫溪县**********,与徐*亮共同出资购买渝DU6***重型平板货车,渝DU6***重型平板货车驾驶人,持B2D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车辆情况。

1.事故挖机:液压挖掘机,机型:SE1359,发动机号:76419691,挖机所有人:徐*亮、陈*林,该挖机由徐*亮和陈*林共同出资购买。

2.DU6***重型平板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EQ5168TPBL,发动机号:JA6C2L30040,车辆识别代号:LGHXGG1L5L6102664,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8105kg,检验有效期止:202402月。取得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徐*军。经核实,车辆由徐*亮、徐*军共同出资购买,该车由徐*亮、徐*军共同所有。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1220933分许,徐*亮通过微信与峻之宇公司现场管理向*辉确认事故挖机作业事项,并在作业完成后将作业时间拍照通过微信传给向*辉,向*辉回复将挖机运走,等2024年开工后有需要挖机的时候再联系。之后,徐*亮电话联系其堂弟徐*军运输事故挖机。15时许,徐*军驾驶渝DU6***重型平板货车到达下堡镇龙安村2组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现场,装载事故挖机往省道301方向行驶。1610许,行驶至下堡镇龙安村2组一弯道(小地名:厂坪)时,因坡陡弯急无法通行,徐*亮操作事故挖机从平板货车卸下,自行通过该弯道,在过弯时不慎坠落至山崖下。

(五)事故现场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地位于巫溪县下堡镇龙安村2组村级道路一弯道处(小地名:厂坪),经纬度(109°25′、31°31′),海拔943米。事发路段为干燥的水泥路面,行走方向为弯道下坡,进入弯道路宽4.7m,纵坡23.1%,横坡(外高内低)10.5%;弯道处路宽1.0m(内侧加宽)+5.2m,纵坡26.8%28.7%,横坡7.6%;出弯翻坠处道路宽4.2m,纵坡19%,横坡3.5%;弯道半径7.0米,事故挖机行走方向为陡坡急弯路段,路沿外设置有防撞波形护栏。事发现场可见,事故挖机驶出车行方向右侧道路与路外防撞波形护栏发生碰撞,翻坠于山崖下,机车呈仰翻状态;驾驶室与机体分离,驾驶室整体撕裂变形,立柱、顶盖塌陷变形。机体尾部配重机构脱落于第2层道路上。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基本情况。

*亮,男,42岁,重庆市巫溪县人,身份证号码:5112**********8375生前与陈*林共同出资购买事故挖机,与徐*共同出资购买DU6***重型平板货车,系事故挖机驾驶人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徐*1人死亡,事故挖机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村民何*林等人立即下山崖下搜救,并拨打120110120110先后赶至事故现场开展救援,120将徐*亮送至县人民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2412日,峻之宇公司垫付死者丧葬费1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应急局、120急救中心、下堡镇政府和下堡镇派出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综合认定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31222日,县应急局委托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技术状况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鉴定。2024120日,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履带式液压挖掘机行走机构技术状况正常;行走转向技术状况正常无故障;行走减速机技术状况正常无故障。2.根据现有证据,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在进入陡坡急转弯路段行走过程中,大臂伸出放下挖斗触于路面右侧边沿,用阻力迫使往左转弯,此操作致左侧履带悬空,左侧履带行走减速机失控,后挖斗左移悬空,失去阻力控制,由于弯道横坡外高内低,致履带式挖掘机失控往弯道内侧滑移,履带后端悬空横向摆幅加大,行走减速机履带失控滑出行走方向右侧山崖下,造成事故。

(二)直接原因。

*亮操作不当致事故挖机失控坠落山崖,是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

*违规操作事故挖掘机在公路上行驶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亮,男,重庆市巫溪县人,事故挖机主要经营人和操作人员。徐*亮违规操作事故挖掘机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1]的规定。徐*亮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相关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调查组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和下堡镇政府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故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县农业农村委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监管职责。要深刻汲取近两年发生在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血的教训,加大对涉农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并履行职责;检查施工现场的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是否签订租赁或施工合同,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建立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企业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岗位风险清单、岗位职责清单、岗位操作卡、岗位应急处置卡,加强教育培训、日常管理、严格奖惩,使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对自身岗位“两单两卡”记得住、说得明、做得到,打通企业安全管理的“最后一米”,逐步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二)县交通局要牵头对全县运输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的车辆开展摸排,建立基础台账,督促运输车辆车主制定运输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履行运输安全职责;坚决打击非法运输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的行为;要加大对超载超限运输、在乡村道路上无任何防护措施的冒险运输的处理力度。

(三)县公安局要加大对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或依法处罚。

(四)下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加大对辖区内乡村道路上运输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乡村道路上出现无任何防护措施的冒险运输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2·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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