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83631X/2025-000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7 |
巫溪凤凰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1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报告
2024年8月16日8时40分许,巫溪县凤凰镇木龙村1组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砂石料堆码场(以下简称堆码场)发生1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事故发生后,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隐瞒事故不报。8月19日,县应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即开展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巫溪凤凰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调取了相关视频和文字资料,走访了相关人员,复勘了事故现场,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巫溪凤凰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装载机操作员操作不当导致人员被掩埋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8RCN9R2J,实际控制人杨*强(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倪*(现场安全管理员),成立日期:2021年1月25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等。2021年11月21日,该公司与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物资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修建巫云开高速供应碎石、石灰岩、水泥混凝土用机制砂,合同编号:21-WYKA1-00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岗位操作规程汇编》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立了安全生产小组。但未严格执行上述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考核,未按照《岗位操作规程汇编》进行作业。
(三)事故经过
2024年8月15日下午,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调度人员李*平安排装载机操作员姚*兵次日对堆码场内的砂石料进行堆码。8月16日8时许,姚*兵来到堆码场后操作装载机对米石进行堆码作业。8时40分许,姚*兵操作装载机到砂石料堆西侧进行堆码,当姚*兵将第二铲斗的砂石料倾倒完毕后,发现有人被米石掩埋,就用手将被掩埋的人刨出,发现被掩埋人为公司勤杂工肖*富,且已昏迷,便立即进行心肺复苏。该公司货车驾驶员赵*驾驶货车经过事故现场时,立即拨打120,120及时将肖前富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木龙村1组(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砂石料堆码场内),经纬度(东经109°28′30″、北纬31°23′39″),海拔545m,堆码场内有一条宽4米的便道,肖*富被掩埋位置位于便道北侧,事故现场已被破坏。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基本情况
肖*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30671,系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聘人员(负责场内清洁卫生、杂物收捡等工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木龙村1组,终年66岁。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共150万元,主要为医疗及善后赔偿费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8月16日事故发生后,姚*兵便电话向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实际控制人杨*强报告,倪*、杨*强接到报告后,均未向属地政府、县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8月19日,县应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即开展核查。9月2日,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实际控制人杨*强主动到县应急局陈述该事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货车驾驶员赵*及时拨打120,120接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急救,并将肖*富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8月16日10时50分许,肖*富被送至县人民医院ICU治疗,8月17日02时22分,肖*富心率下降,测不出血压,大动脉搏动未扪及,全身可见花斑,家属签署拒绝治疗沟通记录,02时44分肖*富死亡。
2024年8月16日下午,肖*富家属与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声明书》,主要内容为: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肖*富家属支付150万元作为解决该赔偿事宜全部和最终的赔偿(补偿)。8月16日晚,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肖前富家属支付了全部费用。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货车驾驶员赵*立即拨打120,120迅速赶赴现场将伤者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送医抢救处置总体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县人民医院死亡病例记录
基本信息:患者肖*富,男,65岁,因“被掩埋后意识障碍1+小时。”于2024年08月16日10时54分入院;死亡诊断:1、创伤性窒息、异物窒息2、初级心肺复苏术后3、休克原因待查:创伤性休克?低血容量性?4、挤压综合征等。
总结意见:结合患者病史及入院后检查结果,考虑创伤所致,入院后予以液及纠酸、升压、输血等对症治疗后,病情无法缓解,自主呼吸未恢复,双侧瞳孔一直散大,且消化道持续出血,循环衰竭持续加重,严重代谢性酸中毒,病情不可逆转导致死亡。
(二)直接原因
姚*兵在无指挥员进行现场警戒的情况下操作装载机进行堆码作业,操作不当致肖*富被米石掩埋,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
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姚*兵、肖*富上岗作业;未按照《岗位操作规程汇编》之《土石方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在装载机作业时安排指挥人员进行现场警戒。
四、属地乡镇履职情况
2024年初,凤凰镇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2024年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稳定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2024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凤凰镇1月至8月对辖区巫云开高速公路施工路段开展3次执法检查,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教育培训、防护设施、隐患排查与整改等方面开展现场检查,完成了年度执法计划要求和内容。但未将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为巫云开高速建设服务的企业纳入监督管理范畴,导致监管出现盲区。因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死者家属隐瞒该事故,凤凰镇人民政府未及时接报掌握该事故实际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杨*强,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1]之规定;且在事故发生后,杨*强收到该事故报告后隐瞒不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2]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3]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4]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5] 之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2.倪*,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现场一切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安排指挥人员对装载机作业时进行现场警戒,未能制止和纠正装载机在无人指挥警戒的情况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调查处理。
3.姚*兵,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持有机械工业行业岗位技能安全培训操作证,证书编号:XJ020026****。在无指挥员进行现场警戒的情况下操作装载机进行堆码作业,操作不当致肖*富被米石掩埋,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姚*兵、肖*富上岗作业;未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汇编》之《土石方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安排指挥人员进行现场警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6]之规定。同时该事故发生后,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7]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8]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9] 之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三)对属地乡镇的处理建议
凤凰镇人民政府虽按计划开展了监督检查,但未将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为巫云开高速建设服务的企业纳入监督管理范畴,导致监管出现盲区。建议凤凰镇党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责成凤凰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福建元拓升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严格要求、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告。
(二)凤凰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力度,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栏、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增加检查频次,扩大检查覆盖范围,对重点企业、高危行业进行重点盯防,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部门的执法协作,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巫溪凤凰福建元拓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16”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
[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6]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八条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8] 《生产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的罚款。
[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