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750071502K/2023-00050 | [ 发文字号 ] | 巫溪府办发〔2021〕8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4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4 |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21〕8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空气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2017年以来巫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巫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空气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分级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巫溪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黄色、蓝色预警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做好辖区内红色、橙色预警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及时研究处理空气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定期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承担县指挥部应急值守、应急预案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工作组职责分配
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燃煤及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和宣传引导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相关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
职责:负责空气质量和气象要素的监测综合分析,依托重庆市空气质量发布系统预测大气污染情况,提出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和响应区域的建议;收集研究汇总信息上报,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提供稳定后勤保障;协调各工作组全力开展工作;开展应急措施调查、评估,按时上报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对相关部门履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和检查等。
2.2.2 燃煤及工业应急组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乡镇(街道)、县供电公司。
职责:负责检查重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各餐饮企业的燃料使用情况,指导检查混凝土搅拌站、沥青、石材加工、水泥制品(水泥砖)等企业执行情况,规范应急响应;根据预警等级督促重点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措施,重点开展对企业生产排放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根据预警级别督促水泥制品、石材切割等企业采取相应的限产、停产减排措施,降低污染负荷;依法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燃煤设施;对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必要时,对企业实行断电措施。
2.2.3 城市扬尘应急组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相关乡镇(街道)。
职责:负责组织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的检查与控制;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停工,搅拌站、物料堆场和渣土消纳场暂停生产作业;加强对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检查力度;提高洒水清扫保洁力度;督促响应区域内尘源堆场落实覆盖、喷淋等措施;查处秸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露天燃烧行为;加强餐饮业油烟排放监管。
2.2.4 机动车排气应急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县交通局、县机关事务中心。
职责:负责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强化路检、抽检频次,查处高排放车辆和冒黑烟车辆进入禁行区行驶;落实高排放车辆应急限行措施;开展公共交通出行的倡议宣传;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质量进行检查;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优化扩大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
2.2.5 宣传引导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融媒体中心(电视台)、中国移动巫溪分公司、中国联通巫溪分公司、中国电信巫溪分公司。
职责:负责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做好媒体记者接待。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监测,依托重庆市空气质量发布系统,及时掌握本县空气质量实时报、日报及预报情况,掌握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主要污染物浓度;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空气质量趋势分析。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与预警预报,开展重污染天气下天气情况预测与气象状况的趋势分析。监测项目包括常规气象要素、大气成分观测、大气能见度等。
3.1.2 应急监测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指在常规大气环境监测和环境气象监测网络的基础上,视情况增加监测频次和重点企业的监测,视情况在市级部门支持下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走航车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500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县综合协调组根据监测数据提出预警建议,由县指挥部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得到市政府授权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县综合协调组提出预警建议,由县指挥部报县政府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空气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2.3 预警行动
蓝色和黄色预警每8小时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商圈大屏幕等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在市指挥部授权下,每4小时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商圈大屏幕等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达到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空气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等情况及时作出预测预报。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综合协调组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发现预警级别有变化可能时,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县指挥部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处理,当级别变化仅限于蓝色和黄色预警之间时,报县政府宣布预警级别调整,当发现预警有升级为橙色、红色可能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政府或得到市政府授权的市指挥部办公室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发布之后,预警级别一切升降,一律由市政府或得到市政府授权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预警级别调整。
经预测,预警区域未来空气质量不满足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在市政府或得到市政府授权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有关于巫溪县行政区域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宣布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措施后,市级应急工作组尚未到达巫溪响应区域前,县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授权下,组织县级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前期应对处置工作,在市级应急工作组到达巫溪响应区域后,全力执行市指挥部的各项指令,配合市级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在响应区域内实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强调针对性。根据空气重污染期间环境空气超标污染物,重点实施对应的污染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分组进行,由燃煤及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和宣传引导组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响应区域内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配合实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4.2.1.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提醒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减少室外作业时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建议或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县教委)
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4.2.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暂停开放城市景观灯光,缩短城市路灯开启时间。(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交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建议砖瓦窑生产企业施行错峰生产作业。(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倡导工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倡导施工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
鼓励节庆时段(如元旦、春节、大型活动期间等)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4.2.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监督重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煤使用情况,取缔小餐馆等违规使用燃煤及煤制品。〔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街道)〕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空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各排污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有效开展污染物减排。(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3)减少扬尘污染。
加强对工程建筑、市政管网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制扬尘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责令控尘措施、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施工工地停止施工,严查土石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
加强对土地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制扬尘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责令控尘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施工工地停止工。(责任单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制扬尘的强制性规定;对未施工或停工的建设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加大城市主次道路的冲洗保洁、机扫和洒水频次,加强对冒装撒漏和未冲洗运渣车辆的执法查处工作。(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强化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采石场、易扬散物料堆放装卸场等控尘监管,督促业主落实控尘措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严格执行高排放机动车限行要求,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
(5)减少生活污染。
加大烟熏腊肉、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的管控力度。〔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相关乡镇(街道)〕
加大对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的管控力度。〔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相关乡镇(街道)〕
加大对餐饮企业、大型食堂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的管控力度,检查其餐饮油烟的达标情况。〔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相关乡镇(街道)〕
(6)增加管理措施。
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实行分片包干,定期巡查通报,强化考核追责。(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7)增加人工增雨。
强化气象观测,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采用高炮、火箭等多种方式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4.2.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或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取消学生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县教委)
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加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和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4.2.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效率。(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4.2.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重点燃煤企业通过采取依法限产或使用优质燃煤等措施,减少排放15%以上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
减少居民和小企业用煤。〔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相关乡镇(街道)〕
加强无煤区的执法监管。〔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相关乡镇(街道)〕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分级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并按应急预案的内容实施限产减排等措施。对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每日进行1次现场检查,督促其高效运行除尘等治理设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加大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在线监管和现场执法力度,对预警期间各项违法排污行为一律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污染排放不达标企业、不能完成减排任务企业以及污染排放扰民企业依法实行强制停产。(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3)减少扬尘污染。
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
依法禁止房屋拆除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建筑施工工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控制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
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增加对响应区域内各类建筑施工工地的检查频次,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工地增加料堆、土堆的洒水、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有关企业对施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每6小时进行1次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
加强对运输散装砂石、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车辆的监管,必须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尤其是响应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每6小时要进行1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加强渣土消纳场扬尘监管与执法检查。加大对各类渣土消纳场洒水保湿、冲洗出入车辆、倾倒点湿法作业等控尘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频次;各类渣土消纳场在日常控尘措施的基础上,每6小时开展1次洒水降尘作业。(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石碑厂等涉扬尘企业停止露天作业,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全部依法暂停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加强对重点企业煤、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每6小时进行1次冲洗。(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加大对高排放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力度,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严厉查处排放黑烟车辆以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行驶,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引导市民减少自驾车出行。优化提升公交运力,增加公共交通的发车密度和频次,保证市民出行便利。(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5)减少生活污染。
劝阻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等经营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制止力度。〔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相关乡镇(街道)〕
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垃圾、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相关乡镇(街道)〕
依法禁止城镇区域内沥青熔化作业,减少铺设沥青路面作业时间。(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依法禁止城镇区域外沥青熔化作业,减少铺设沥青路面作业时间。(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6)增加管理措施。
增加现场巡查监管频次,加大各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预警期间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加强对汽油、柴油品质监管,查处销售、使用含硫量高的劣质汽油、柴油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
增加交巡警出勤人数,延长出勤时间,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通畅。(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7)增加人工增雨。
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开展全天候增雨作业,并根据需要扩大范围,增加频次。(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4.2.3 Ⅱ级响应措施
按《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内容,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3.1 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县教委)
依法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4.2.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
4.2.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加大汽车维修、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管控力度,对重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艺环节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减少扬尘污染。
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增加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并对周边被污染道路实施冲洗。(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进一步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加密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对响应区域内城市道路每4小时进行1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进一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4小时进行1次冲洗作业。(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3)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30%的公务车辆。(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
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4)减少生活污染。
依法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经营行为;依法禁止使用燃煤的茶炉和大灶,对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饭店、酒楼采取强制临时停业措施。(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5)增加管理措施。
增加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各类建筑工地、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从严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响应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委)
4.2.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4.1 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居家学习。(责任单位:县教委)
4.2.4.2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委)
(2)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50%的公务车辆。(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
实施城市公交车优惠。(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4.3 信息公开
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 总结评估
蓝色、黄色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县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橙色、红色预警解除后,县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气象预测预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通过聘请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家讲课,提高各应急工作组人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咨询应急处置专家,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速度和效果。
6.2 装备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和环境气象应急设备的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稳定、数据准确,保障空气重污染天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对工作。
6.3 医疗保障
加强医疗机构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呼吸道疾病患者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各医疗机构对呼吸道相关疾病的应急接诊和医疗救护能力。
6.4 通信保障
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通信体系,中国移动巫溪分公司、中国联通巫溪分公司、中国电信巫溪分公司要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5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为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处置以及宣传、演练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6 其他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建设预报预警业务平台,建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制度,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不断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率。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定期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时空分布,为日常监管、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提供定量化依据。
县国资监管中心督促相关国有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限产减排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空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空气污染。
响应区域:指重污染天气污染源头可能所在和可能受到影响需采取应对措施的区域,Ⅳ级、Ⅲ级响应时,其具体范围由综合协调组建议,县指挥部决定,无特殊情况范围为海拔350m以下的凤凰镇—柏杨街道—宁河街道—城厢镇的柏杨河—大宁河河谷区域,Ⅱ级、Ⅰ级响应时,其具体范围由市指挥部决定,示意图如附件2所示。
8.2 预案管理
县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制定与职责或所排放污染物相关的专项工作方案,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和相关物资。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范围图
2. 巫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
3. 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管控企业
附件1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范围图
附件2
巫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
序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县政府办公室 |
51528016 |
2 |
县委宣传部 |
51522116 |
3 |
县教委 |
51523060 |
4 |
县经济信息委 |
51522842 |
5 |
县财政局 |
51522032 |
6 |
县公安局 |
51229000 |
7 |
县民政局 |
51515966 |
8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51521540 |
9 |
县生态环境局 |
51522557 |
10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51522013 |
11 |
县城市管理局 |
51529600 |
12 |
县交通局 |
51522518 |
13 |
县农业农村委 |
51522326 |
14 |
县商务委 |
51522862 |
15 |
县卫生健康委 |
51524319 |
16 |
县应急局 |
51522817 |
17 |
县市场监管局 |
51522241 |
18 |
工业园区管委会 |
51531063 |
19 |
县气象局 |
51522141 |
20 |
县机关事务中心 |
51728309 |
21 |
县融媒体中心(电视台) |
51522488 |
22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51522115 |
23 |
宁河街道办事处 |
51336983 |
24 |
柏杨街道办事处 |
51889990 |
25 |
城厢镇人民政府 |
51512223 |
26 |
凤凰镇人民政府 |
51631008 |
27 |
胜利乡人民政府 |
51638005 |
28 |
县供电公司 |
51223022 |
29 |
中国移动巫溪分公司 |
13594741398 |
30 |
中国电信巫溪分公司 |
51526188 |
31 |
中国联通巫溪分公司 |
85950014 |
附件3
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管控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备注 |
1 |
巫溪县华安墙材有限公司 |
烧结砖 |
2 |
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粉磨站 |
3 |
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 |
砼 |
4 |
巫溪县隍赐建材有限公司 |
砼 |
5 |
重庆乾鼎石材有限公司 |
石材加工 |
6 |
巫溪县华顺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
混凝土制品 |
7 |
巫溪县发利水泥砖厂 |
混凝土制品 |
8 |
巫溪县城磊石材经营部 |
石材加工 |
9 |
巫溪县浩军石料加工厂 |
石材加工 |
10 |
巫溪县双龙石材经营部 |
石材加工 |
11 |
巫溪县康乐涂料有限公司 |
涂料 |
12 |
巫溪县长艳涂料厂 |
涂料 |
13 |
巫溪县三瑞印刷厂 |
印刷 |
14 |
重庆百事达飞亚汽修 |
汽修 |
15 |
吴家美豆制品厂 |
豆腐作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