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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583631X/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巫溪府办发〔2024〕49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1-02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244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4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

2.1.1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1.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2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层面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初报

4.1.2续报

4.1.3核报

4.1.4特殊情形

4.2灾情信息发布

5县级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5.1.2启动程序

5.1.3响应措施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5.2.2启动程序

5.2.3响应措施

5.3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5.3.2启动程序

5.3.3响应措施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5.4.2启动程序

5.4.3响应措施

5.5响应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责任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8.4参照情形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急救助行为,提高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巫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

毗邻区县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

2.1.1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是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达到县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县政府有关副县长和人武部政委任副主任。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县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统筹组织指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专家队伍,对全县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受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2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层面

各乡镇(街道)应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领导指挥机构,各乡镇(街道)行政负责人是辖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配备齐全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3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7)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局、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和乡镇(街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乡镇(街道)主动收集、汇总、初审本辖区受灾情况,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和统计口径,以及初报、续报、核报程序和时限,由平安法治板块(应急管理岗)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情系统”)上报灾情数据,实时根据涉灾行业(部门)掌握反馈情况及时补报、续报、核报灾情。乡镇(街道)加强对本辖区基层单位灾情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其主动向平安法治板块(应急管理岗)报送灾情,同时将相应领域灾情数据上报相关部门(行业)。

涉灾部门(行业)落实专人负责提供本部门(行业)灾情数据,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和统计口径以及初报、续报、核报程序和时限,填报数据(含分乡镇、街道数据)并及时共享至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同时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基层单位灾情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督促主动向属地乡镇(街道)平安法治板块(应急管理岗)报送灾情

启动自然灾害(防汛、地灾)应急响应后,县水利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巫溪县自然灾害防治“六长”联席会议机制》巫溪减办〔202115要求,收集危险域人员避险转移人数并建立台账,实时共享至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同时督促本部门基层单位向同级平安法治板块(应急管理岗)报送紧急避险转移户数、人数。各乡镇(街道)平安法治板块(应急管理岗)及时将紧急避险转移人数通过灾情系统上报。

4.1.1初报

基层单位受灾后,要快速查灾统计,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平安法治板块(应急管理岗)报告灾情,同时报告上级部门(行业)

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立即电话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并迅速收集、汇总、初审本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1.5小时内1小时、乡镇及街道0.5小时通过灾情系统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

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开展本部门(行业)受灾情况快速统计评估工作,将灾情评估结果(含分乡镇、街道数据)在1.5小时内初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同时将灾情评估结果(含分乡镇、街道数据)分别与基层单位对接,以便乡镇(街道)通过灾情系统填报初报,各基层单位按本部门(行业)灾情评估结果向乡镇(街道)平安法治板块(应急管理岗)补报或更新灾情信息数据。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等初报工作,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续报

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严格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干旱灾害10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原则上每日16时前至少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各基层单位每15时前续报灾情,各相关部门(行业)每1530前与基层单位对接以便乡镇(街道)通过灾情系统续报,同时将灾情评估结果(含分乡镇、街道数据)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续报;各基层单位按本部门(行业)灾情评估结果乡镇(街道)平安法治板块(应急管理岗)补报或更新灾情信息数据,直至灾情稳定。

特殊情况分别于每11时前、16时前,分两次收集统计评估续报灾情,基层单位分别于每1030前、1530分两次续报,直至灾情稳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于每日17时前完成审核、汇总等续报工作,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续报灾情。

4.1.3核报

灾情稳定后7日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相关部门(行业)逐一调查、全面核定评估灾情,并3日内将核定评估结果(含分乡镇、街道数据分别与基层单位对接以便乡镇(街道)通过灾情系统填报核报,同时将灾情评估结果(含分乡镇、街道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核报;各基层单位按本部门(行业)灾情核定评估结果向乡镇(街道)平安法治板块(应急管理岗)核报。各乡镇(街道)及所属村,分别在1日内将核定的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核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完成灾情审核、汇总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核报灾情。

4.1.4特殊情形

若遇网络中断或灾条件所限无法登录灾情系统等特殊或紧急情况,经同意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报告灾情概况,待恢复正常后再通过灾情系统补报。重大突发自然灾害或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灾情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和传真先行报送)。交通运输县经济信息委等部门(行业),因特殊情况,无法将灾情评估结果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的部分灾情数据,可通过指定路径进行报送(含初报、续报、核报)。地灾灾害灾(险)情,由县地指办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涉及地质灾害灾(险)情的乡镇(街道)会商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与受灾乡镇(街道)、相关涉灾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并抄报市应急管理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5.1.3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国资监管中心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局、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及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公路、水路修复工作,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县经济信息委、县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外事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援助事宜。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级响应启动条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报告。

5.2.3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国资监管中心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局、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及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公路、水路修复工作。县经济信息委、县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外事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援助事宜。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报告。

5.3.3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启动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报告。

5.4.3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工作。

7)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响应调整

自然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适度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要指导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支持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县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加强对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局提供资金支持,乡镇(街道)应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房屋规模。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上报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受灾乡镇(街道)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统筹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抓好落实。

应急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初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需救助的情况,汇总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当年10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于每年10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局、县财政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中央冬春救助资金总量和市级预拨资金执行情况,安排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乡镇(街道)申报情况,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预测、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支持乡镇(街道)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健全县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预拨机制,确保受灾(街道)救助资金迫切需求。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适时调整救灾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级、乡镇(街道)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健全完善县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应急局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为本行业领域基层单位配备必需的救灾设备。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完善上下贯通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系统,自然灾害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和防灾重点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险乡镇(街道)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要及时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

落实自然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开展相关活动。

科学组织引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救助中发挥作用。

7.7科技保障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领域科学研究,研究、开发、推广先进应急装备和技术,鼓励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健全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重特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批准印发后由县应急局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23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处置卡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职责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讯录

4.各乡镇(街道)政务值班电话

  


附件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处置卡

一级应急响应处置卡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县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决定启动。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国资监管中心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局、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及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公路、水路修复工作。县经济信息委、县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县外事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援助事宜。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启动条件调整

自然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适度降低。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二级应急响应处置卡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县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报告。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国资监管中心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局、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及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公路、水路修复工作。县经济信息委、县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县外事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援助事宜。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启动条件调整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处置卡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县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报告。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启动条件调整

自然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适度降低。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四级应急响应处置卡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县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启动,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长)报告。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工作。

7)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启动条件调整

自然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适度降低。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附件2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任主任,有关县领导任副主任。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局、县国资监管中心、县人武部、武警巫溪中队、县消防救援、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委党校、县气象局、县金融监管支局、县供电公司、渝宁公司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县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统筹组织指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县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县科技局: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通信企业对受损通信网络进行抢险抢通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共通信网络的运行畅通,负责指导通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网络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县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立法审查和执法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市级(含中央)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号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县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水路等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和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县内跨区域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景区主管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文物类旅游景区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县应急局:负责县防灾减灾救灾员会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县国资监管中心: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巫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巫溪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县消防救援: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团县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县金融监管支局: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渝宁公司:负责抢险救灾城市自来水保障供应及水质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自来水供应。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附件3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讯录

单位

电话

单位

电话

县委宣传部

51522116

县委网信办

51522116

县发展改革

51522341

教委

51522020

县科技局

51522536

县经济信息

51522842

公安局

51521343

县民政局

51522032

司法局

51512810

财政局

51522032

县规划自然资源

51522208

县生态环境

51522557

县住房城乡建委

51522013

交通运输委

51522518

水利局

51522042

县农业农村委

51522326

商务

51522862

文化旅游

51522025

县卫生健康

51522001

县应急局

51728808

县统计局

51522581

林业局

51522271

国资监管中心

51811126

县人武部

87622550

武警巫溪中队

51510658

消防救援

51514518

团县委

51522079

县科协

51522382

县红十字会

51811101

气象局

51811139

县金融监管支局

51513138

县供电公司

51223115

渝宁公司

51337033




附件4

乡镇(街道)政务值班电话

单位

值班电话

单位

值班电话

宁河街道

51336983

朝阳镇

51650011

柏杨街道

51889990

徐家镇

51415005

城厢镇

51512223

白鹿镇

51412450

凤凰镇

51631008

乌龙乡

51720016

菱角镇

51630029

鱼鳞乡

51410333

胜利乡

51638005

尖山镇

51637016

宁厂镇

51682016

田坝镇

51724317

大河乡

51683017

红池坝镇

51636133

天星乡

51680038

通城镇

51516005

长桂乡

51681322

花台乡

51518309

上磺镇

51713016

双阳乡

51517001

古路镇

51712109

兰英乡

51683913

峰灵镇

51717088

下堡镇

51416184

蒲莲镇

51715663

天元乡

51414207

文峰镇

51654006

中梁乡

51417520

塘坊镇

51653035

土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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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24〕4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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