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应急发〔2024〕1号
各有关乡镇: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通知》(渝财环〔2023〕9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渝财环〔2022〕71号),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595.58万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466万元,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129.58万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渝财环〔2023〕95号)(渝财环〔2022〕71号)文件,结合2023—2024年冬春需救助台账,对冬春需救助人口按照不低于150元/人进行救助,边缘户、监测户、特殊困难户等特殊群体可适当提高救助。请有关乡镇严格按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文件规定,将上述救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并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坚决防止资金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查处并严肃问责。
附件:1.巫溪县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巫溪县财政局
2024年1月3日
附件1
巫溪县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县31个乡镇不同程度受灾,共发生16起自然灾害,其中风雹2起,地质灾害1起,洪涝12起,低温冷冻1起,全年共31个乡镇(街道)上报灾情,受灾人口111744人,农作物受灾面积6394.82公顷,农作物成灾面积4661.24公顷,农作物绝收面积722.55公顷,全县直接经济损失9983.41万元,其中农业损失6633.62万元,基础设施损失2955.04万元,公共其他经济损失201.47万,家庭财产损失193.28万元。住房倒损、因灾农经作物绝收、基础设施损坏等情况给灾区群众生活带来极大困难。为认真做好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困难救助工作,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受灾乡镇(街道)应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做好需救助人员的统计与核查,做到对象准确,不重复统计。认真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评估,内容包括:冬春因灾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人员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物资数量,本级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资金和物资数量。
冬春期间受灾群众救助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受灾人员受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突出救济重点,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吃饭、穿衣等方面顺利度过冬令、春荒。
二、救助范围
救助范围是因灾造成冬春期间(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生活困难且无自救能力,需政府救助的受灾人员,特别是要对受灾较重的监测户、边缘户,以及农村低保户、特殊因病、残户给予重点救助。
三、救助程序
各乡镇(街道)应召开党委会议,根据上报的冬春生活需救助台账,结合辖区实际,对标对表明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补助实施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监测户、边缘户、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冬春生活救助是政府对因自然灾害致使冬春期间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所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12月至次年5月。各乡镇(街道)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需救助)》《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社区)民主评议意见表》和资金总量,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1月10日前将救灾资金发放到受灾户。
(二)明确救助标准。各乡镇(街道)按照已上报的冬春需救助台账,按家庭类型实行分类救助,突出重点救助,严禁平均分配。结合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明确本辖区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今年,我县依据(渝财环〔2023〕95号)文件,结合2023—2024年冬春需救助台账,对冬春需救助人口按照249元/人进行预算,有关乡镇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重点关注边缘户、监测户、特殊困难户等特殊群体。
(三)严格核定对象,精准救助。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履行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应急部门审批的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核定救助对象,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确保精准救助。
(四)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张榜公示。各乡镇(街道)根据已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一览表(需救助)》、资金总量逐户落实救助金额,以户为单位制成《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进行张榜公示后,将无异议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报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备案。
(五)发放救助资金。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党委会议审定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冬春救助严格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发放单位凭银行发放凭据做财务记账凭证。有关乡镇(街道)务必将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户、发放到人,做到“资金来源、发放原则、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四公开;要做到专账管理、专人负责、手续完备、账款相符,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资金安全运行。
(六)加强款物管理。冬春救灾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寒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灾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冬春救济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把冬春救助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分类救助。各乡镇(街道)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冬春期间救助实施方案,明确救助重点,并按照困难程度认真实施分类救助,以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开展多种帮扶。各乡镇(街道)应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多层次的生产自救活动(如社会捐赠、互济互助等)和“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本着“救灾款物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操作,落实民主评议制度、公示制度,强化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禁止任人唯亲、优亲厚友和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不得平均分配。县应急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重点督查救助对象掌握是否准确,是否按程序办事,是否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是否及时、足额地发到受灾群众手中等。
(五)做好冬春救助工作档案。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及时做好以下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档案:
①《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②受灾人员本人冬春救助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冬春救助人员提名名单;
③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情况;
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记录;
⑤上级冬春资金下拨文件,乡镇级冬春资金下拨单(凭证);
⑥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⑦资金发放银行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