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其他脱贫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非唯一住房;实际与子女同住,旧房未拆除,用于生产等非居住性用途改造危房的;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和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金土地工程补助范围的;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 补助标准:纳入计划的农户按规定改造并通过验收后,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0.75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3.5万元/户。 改造方式和建设标准:C级修缮加固,D级或无房户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60平方米,最高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确因居住人口较多需要突破的,经本人申请,村、镇(乡)同意后,可按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30平方米新建。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按照(重庆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表、重庆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调查表)进行简易鉴定。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所有改造对象为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管理台账中重点对象,农户按要求改造、档案资料完善;C级危房必须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D级危房原则上拆除重建,对选址受限无法新建房屋的农村D级(无房户)危房改造户,可采取购买或置换同村(社)闲置安全农房,达到入住条件(不跑风漏雨、水电保障、门窗完善、卫生厕所、厨房等配套功能完善,残疾户完善无障碍设施)。 | ||||||||||||||||
农户(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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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调查核实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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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一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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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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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二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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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委审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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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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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村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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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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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
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提交村级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评议小组至少9人以上,召开村级评议会,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
1.XX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结果公示。 2.时间:不少于7日。 3.要求: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 4.公示结束,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5.符合补助条件的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 |
1. 实地审核,户户见面; 2. 安排经济发展板块规划建设岗核实农户是否存在重复申报; 3. 乡镇经济发展板块和民生服务板块核查农户信息、户别真实性等。 4.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说明情况。 |
1. 汇总审核情况,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日。 同时在政务网站要进行公示; 2.公示结束,在《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户申报资料,村、乡镇公示资料(含公示照片)报县住建委。 |
县住建委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振兴、民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在《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签署意见。 |
县政府公示公开栏进行公示。 |
经公示无异议,由乡镇(街道)告之农户,与农户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督促与施工方签定《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协议》实施过程管理和督促进度,组织竣工验收。县级在乡镇组织竣工验收后组织验收,并在《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 |
县级验收后,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花名册》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表》报县住建委,县住建委核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计划,各乡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足额支付的日期不得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
部门
街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