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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12-19

渝建村镇〔202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财政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设计下乡工作有序开展,我们对《重庆市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定了《重庆市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6日   

重庆市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的实施意见》(渝建〔2019〕394号)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设计下乡暨共同缔造活动试点示范的资金。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区县(自治县)开展设计下乡暨共同缔造活动试点示范。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推进本区县(自治县)的设计下乡暨共同缔造活动试点示范;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自治县)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管理,负责落实本级专项资金,为设计下乡暨共同缔造活动试点示范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 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用于设计下乡暨共同缔造活动试点示范,具体内容为:

(一)用于村落设计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

(二)用于农房设计;

(三)用于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人员服务乡村设计,主要用于设计下乡专家咨询、设计下乡人员交通食宿差旅等(具体费用标准按照各区县(自治县)相关规定执行);

(四)用于村落设计、农房设计、民宿设计等乡村设计建设大赛;

(五)用于传统建筑工匠培训。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按照“先行先试、适当补助”原则,分级分类对开展设计下乡暨共同缔造活动试点示范的区县(自治县)进行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设计下乡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示范、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发展等省部级项目的区县(自治县)一次补助40万元;

(二)对承担设计下乡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厅局级试点示范、设置重庆市设计下乡工作室的区县(自治县)每年补助25万元;

(三)对开展设计下乡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县处级试点示范、设置区县级设计下乡工作室的区县(自治县)每年补助15万元;

(四)对承担厅局级及以上村落设计、农房设计、民宿设计等乡村设计、建设成果大赛的区县(自治县)一次补助100万元;

(五)对承担重庆市传统建筑工匠培训的区县(自治县)一次补助20万元。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定期对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将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严禁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下乡绩效评价,是指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根据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市级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综合评分110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划定等次。综合评分为85分(含)以上为“优秀”,综合评分60分(含)-85分的为“合格”,综合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通报表扬,在来年可申报第四条明确的全部内容,并优先给予市级补助资金支持。

(二)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在来年可申报第四条明确的1-2项内容,并视情况给予市级补助资金支持。

(三)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取消来年市级补助资金支持;并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财政局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本级财政局对照设计下乡绩效评价体系(见附件)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或根据政策法规变化,进行修订。

附件:重庆市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


附件

重庆市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指标体系

序号

评价指标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备注

1

资金拨付

市级资金下达后,按《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申报方案》确定时间拨付使用的,得满分;延迟一项或一次拨付的,扣10分,扣完为止。

0-20分

2

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范围符合要求,得满分;发现一起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但及时整改到位的,扣10分,扣完为止。

0-30分

3

工作内容

按时完成《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申报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的得满分;发现一项未完成的,扣10分,扣完为止。

0-30分

4

产生效益

对照《设计下乡市级补助资金申报方案》确定的任务,管理规范、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度达80%及以上)的得满分;管理规范、效果一般(群众满意度达70%及以上)的得15分;管理规范、效果一般(群众满意度达60%及以上)的得10分;管理不规范或效果差(群众满意度在60%以下)的不得分。

0-20分

5

加分项

设计下乡工作获省部级(含)以上领导批示表扬的、承办厅局级(含)以上设计下乡相关活动的、设计下乡工作被市级及以上党报党刊宣传报道的,一项或一次加2分,最高加10分。

0-10分

6

“一票否决”项

□区县(自治县)政府不重视、不支持,导致设计下乡工作未实施的,绩效评价一票否决。

□资金挪作他用的,绩效评价一票否决。

□资金使用超出规定范围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绩效评价一票否决。

综合评价(总分)

备注:群众满意度指随机选择了解设计下乡相关工作的10名群众进行问卷调查,测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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