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实施方案》已通过巫溪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巫溪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
2018年10月25日
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实施方案
各乡镇(街道)、县属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建部设等九部门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巫溪府办发〔2010〕188号)、《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巫溪府办发〔2017〕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的范围和机构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承租人与巫溪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过办理、完善相手续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以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住用安全管理、租金收缴、物业服务、维护及维修、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由县房地产管理处全面负责。
县房地产管理处以委托代管协议方式将乡镇(不含县城规划区涉及到的乡镇、街道)已实施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住用安全管理、租金收缴、维护及维修、物业服务、日常管理工作交由各乡镇承担。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已实施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凤凰场镇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住用安全管理、租金收缴、维护及维修、物业服务、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承担,资格动态管理由县房地产管理处、辖区所属乡镇或街道办共同承担。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协调、资金拨付和使用核查工作。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由巫溪县住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巫溪府办发〔2010〕188号)、《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巫溪府办发〔2017〕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二)巫溪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由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联动进行每年度审核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承租资格,并核发《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是否符合条件的通知》。县房地产管理处、有关各乡镇须根据《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是否符合条件的通知》内容,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或腾退以及结清相关费用等手续。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和腾空情况须按月汇总后上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立信息智能化监控系统,通过建立以小区为单元的人脸识别、可视监控系统以此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有效控制转租、转借、改变用途、骗租现象发生,以此有效提高住房保障科学管理水平。
(四)按相关规定,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房地产管理处及有关各乡镇应当在接到《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是否符合条件的通知》后,负责督促承租人在三个月内腾退该廉租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等费用。
(五)承租人自愿退出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处或有关各乡镇负责督促承租人即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等费用。
三、住用安全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住用安全原则上本着业主管理、属地管理双重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但经本方案由县房地产管理处委托有关乡镇、街道负责代管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有关乡镇、街道承担业主对本公共租赁住房住用安全管理的职责。凡是县房地产管理外没有对其进行委托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的住用安全责任仍由县房地产管理外承担。
通过小区人脸识别、可视监控系统工程的建立,加强小区住用安全管理,成立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监控中心,规范小区居民文明公约,有效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环境,控制小区居民入住不良行为,从而以此加强小区住用安全管理。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
(一)为提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户的社会责任认知度,加强承租人自身素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采取有偿服务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所属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市场调查后报县发改委批复核定执行。为减轻承租人的经济负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和承租人共同承担,其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由承租人承担40%,业主承担60%。
(二)属独立封闭小区且超过100户的,组建有县房地产管理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监督管理委员会,小区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其余小区不组建专门的小区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县房地产管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代表或属地社区、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对独立封闭且超过100户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在选聘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时应由县房地产管理处通过竞价比选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委托乡镇代管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要选聘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时由县房地产管理处指导有关乡镇选聘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县房地产管理处或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服务机构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规约》,并督促实施。
(四)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维修由县房地产管理处统一负责管理。交由乡镇代管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日常维护管理由乡镇负责实施。乡镇代管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要进行维修或大修的,需向县房地产管理处报修,由房地产管理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维修工程施工设计、预算、预算审核后按国有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施,其资金来源从公共租赁住房专户中的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配套建设的商业物业租金中列支。
(五)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处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物业服务投诉及其它问题。
五、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1.县房地产管理处委托乡镇代管的由乡镇负责收取租金后统一缴入巫溪县住房保障专用专户后由县房地产管理处根据缴各乡镇收缴的花名册开据非经营收款收据票据给各乡镇,由各乡镇将其票据返回给各承租人。由县房地产管理处直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委托选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其租金收缴程序按委托乡镇代管的公共租赁住房收缴模式进行。承租人原则上应按季度缴纳所承租房屋的租金,根据个人自愿原则,承租人也可在当年的第一季度一次性缴纳所住房屋租金。
2.县房地产管理处收取租金标准按县发改委批复核准的租金标准并按照《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按季度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县房地产管理处可委托乡镇代管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收取。
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全征全返,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使用。
(二)物业服务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发改委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40%由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不足部分从房屋租金中支付(其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被保障家庭物业管理服务费从收取的房屋租金中全额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所有公共能耗费用均从收取的房屋租金中列支(含小区公共照明设施、楼道灯用电、物业管理用电、用水、绿化用电及用水等)。
(三)县房地产管理处应当定期向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公示其房屋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各项价格(收费)标准。
巫溪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