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府办发〔2010〕188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本县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发〔2002〕20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城厢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08〕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为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辖区全覆盖,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决定将各建制镇纳入保障工作范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
(一)县房地产管理处为本县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的统筹、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
(二)县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的配套资金和廉租住房后期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的筹集。
(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手续和税费减免的相关工作。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廉租房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廉租住房项目审计工作。
(五)县民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低保金和特困职工标准的认定工作以及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认定工作,按上级要求每年公布一次。
(六)有关各镇人民政府及其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对象初审、确认和公示。廉租住房所在地镇及居委会要加强对社区廉租住户的管理、物业服务、租金的收取、房屋腾退等协调服务工作。
(七)公安局负责办理廉租保障对象的户口迁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警务工作(要求廉租住房入住对象户籍应随居住地变化进行迁移)。
(八)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进行公布,并实行监督。
(九)教育委员会、卫生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市政园林局负责做好廉租住户家庭子女上学、社区医疗和体育设施配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协调服务工作。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户主须取得本县建制镇城镇户籍并实际在本县范围内工作或建制镇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申请人向其家庭所在地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2、申请家庭自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收入标准低于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10年人均月收入在350元以下,含350元)。
3.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系数1.3计算)的住房困难户,1人户按1.5倍计算。
4.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将相关证件、材料原件提交给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经初步认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具体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由巫溪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巫溪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由工作人员核对原件无误后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社区公章。
1.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出示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收入证明文件: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合,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它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含私营及个体单位工作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出据的收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由所在单位负责;无工作单位的采取诚信原则由申请家庭人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并经社区审核后对外公示予以确认再报民政部门对其收入进一步确认;最低收入家庭应出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特困职工困难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由民政部门出据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文件原件。
3.婚姻新状况证明文件(出示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1)具有私有住房产权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产籍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的户口及人员认定
1.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
2.家庭人口按居住在本县城镇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1)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
(2)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3)原同户籍的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4)原同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5)其他可以计入的家庭人口。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2)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3)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4)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5)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四)对现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4.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4)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的。
(5)家庭成员自用房屋自申请之日起,转让期限在3年以内的。
(6)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7)家庭成员对原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的且在3年以内的。
(8)离婚单身1年内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9)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
(五)三级审批、公示制度
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按上述原则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由社区负责人任组长,抽选二至三名群众代表与社区工作人员组成廉租住房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由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民主评议组长,将通过民主评议的申请家庭在本社区内张贴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负责人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各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进行审核,复核审查小组由镇分管领导、民政办、片区国土资源所组成,复核审查小组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收入状况、家庭成员情况、婚姻状况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的形式进一步复核审查,镇人民政府按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提供的表格对复核、审查结果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按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县房地产管理处复审。
县房地产管理处在收到各镇报送的申请资料及公示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部门组成复审小组,对各建制镇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上网、户外张贴等两种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后,县房地产管理处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实施轮候,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不符合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陈述理由。
(六)轮侯制度
1.对已登记的申请家庭,如果现廉租住房不能满足需求时则按如下顺序排定序列轮侯:
(1)无家可归者。
(2)无房但与亲属同住者。
(3)有房户。
2.对同一序列的再按如下的顺序进行轮侯:
(1)军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及公职人员家属、在部队或地方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及退役军人家属和地方公职人员及公职人员家属。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户籍在本县内的常住人员。
(3)残疾人、老年人(65岁以上)、重大疾病患者(二级甲等医院出据的相关病情诊断证明材料,认定重大疾病类型按巫溪府办发〔2009〕242号文件附件19为依据)、弱势家庭(无父母且家庭成员在18岁以下、丧偶家庭、离异家庭且满足1年以上。
(4)特殊类别家庭租住直管公房经有关部职能部门鉴定为D、C级危房的,且该家庭除此居住房源外无其他居住房源并愿意腾退直管公房危房并符合巫溪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
(5)住房困难程度和人均居住面积大小。
(6)申请时间的先后。
三、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和配置
我县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执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兼以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
(一)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结合住房困难户情况,解决实际问题,1人户按1.5倍计算保障面积,2人保障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家庭按规定计算保障面积,但最高保障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在有廉租房源的基础上,现阶段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原则上采取实物配租形式。
(二)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其它住房,政府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保障建筑面积每人为13平方米(结合住房困难户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1人户按1.5倍计算保障面积,2人及以上的家庭按规定计算保障面积)。对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按家庭每人实际建筑面积与13平方米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租金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元,超出部分由保障人自行承担。
(三)租金核减
租金核减是指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单位对保障对象承担的公有住房租金按政策给予核减,在其家庭保障面积范围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超面积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申请对象家庭有两处或多处公有住房且超过保障标准的不属于租金核减范围。
四、充分发挥廉租住房保障的社会效应,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城市房屋拆迁与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
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片区以及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困难家庭,按入住面积一次性无偿缴纳每平方米20元廉租住房配套建设专项基金和2000元的水、电、电视配套设施专用基金后可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予以安排。拆迁户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规定,承租使用廉租住房,交纳廉租住房租金,退出廉租住房后,不退专项资金。
(二)整幢D级危房抢险解危与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
1.对居住在整栋D级危房的城镇困难家庭以及应急避险的困难家庭,且又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可按廉租住房政策优先安排,由县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配给相应标准的住房;居住在危房内的困难家庭应无条件搬出,接受县房地产管理处按廉租住房政策的规定安置的廉租住房,并应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2.对入住廉租住房的困难家庭成员有自然增加,居住确有困难,达不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标准的,经县房地产管理处与所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研究,在有廉租房源有保障和上述对象自愿的情况下,可相应增加或者腾换较大面积的廉租住房。
3.对居住在整栋D级危房以及需应急避险暂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它处无住房的,可用廉租住房暂予安置;按入住面积一次性无偿缴纳每平方米20元廉租住房配套建设专项基金和2000元的水、电、电视配套设施专用基金。承租户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退出廉租住房后,不退专项资金。
(三)县城范围内违章建筑拆除与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
1.对居住在县城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困难家庭,又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违章建筑拆除后可按廉租住房政策优先安排。由县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配给相应标准的住房,承租人按廉租住房政策的规定,承租使用住房,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2.居住在违章建筑房屋内,他处又无住房的困难家庭,在有廉租房源条件下,可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在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安置建筑面积一次性无偿缴纳每平方米50元廉租住房配套建设专项基金和2000元的水、电、电视配套设施专用基金后方可纳入实物配租范围。承租人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并约定退房时限,退出廉租住房后,不退专项资金,超期居住的,按市价征收超期租金。
(四)破产企业困难职工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
1.对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低保金或困难生活补助等其它救济措施且家庭成员他处又无住房的,在有廉租房源的情况下,可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在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安置建筑面积一次性无偿缴纳每平方米20元廉租住房配套建设专项基金和2000元的水、电、电视配套设施专用基金方可纳入实物配租范围,承租人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并约定退房时限,退出廉租住房后,不退专项资金。
2.逐步加大困难企业危房维修和改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实施廉租住房相关政策保障。
五、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入住后的管理
规范后期管理十分重要,县房地产管理处和所在的建制镇应切实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一)凡安置在廉租房的廉租对象,其户口随之迁移,低保金领取和审核实行新社区管理,子女上学由县教委指定就近学校,不应收取择校费。
(二)县房地产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管理,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住房动态档案和保障信息系统档案。
(三)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居一处并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报。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更名手续。
(四)县房地产管理处应加强对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非共用部位的室内维修由廉租对象自行负责。
(五)对实施就业或再就业后不再符合居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暂又无力购买住房的家庭,实施帮扶政策。在两年内可续租廉租住房。在此之后,若退出仍有困难的,执行准市场价租金标准。对及时退出房源的,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范围,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对现住房采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置换。
(六)廉租对象严重扰乱廉租住房居住区生活秩序(如严重暴力,吸毒贩毒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退出房源,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在此之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只实行租金补贴方式;恶意强占廉租住房的,一年内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夫妻离婚的,一年以内不再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增加的,未达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在有廉租房源的情况下,可适当调剂,已达到标准的,不再实施调剂。
(八)廉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处收回廉租住房。
1.未按时缴纳租金,自书面催缴满3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3.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拒不执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经劝解无效的。
6.将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
7.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九)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
廉租住房居民入住后的绿化、路灯、安全、卫生、道路及公共公益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是关系到入住居民安居和社会和谐的重大事项。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我们应采取“自助为辅”,公助为主,逐步实现物业化管理的管理办法。
(一)现所有的廉租住房按每3000平方米配备物业管理人员及保安各一人,集中居住规模较大的小区,按每5000平方米配备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各一人的标准,纳入申报社区公益性岗位,物业管理人员负责在小区内收运、清运垃圾,维护公共环境及设施设备。保安负责巡逻值守和安全保卫,另由入住社区居民每个单元推选一个楼长,若干楼长组成物业管理小组,推选一名组长会同所在社区的书记、主任在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物业及小区秩序环境的管理等物业管理。
(二)县城内的廉租住房由县房地产管理处会同城厢镇、凤凰镇的领导组成物业管理领导委员会,具体领导各小区物业管理小组的物业管理工作,其它镇的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由镇政府领导,组织成立由民政、社保及小区物业管理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物业管理。
(三)小区的公共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在各物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居民参加公益性的社区物业管理活动,建立统一的清扫、保洁、清运、巡逻及安全保卫制度。
七、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政策,切实加强廉租住房的资产维护和管理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是后期管理的重要环节,全县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汇集缴存应由县财政局设立方便各地缴存的专门帐户。
(二)统一由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收取凤凰镇、城厢镇范围内的入住户的租金,其他建制镇由民政办负责收取后及时缴入县财政专户。各建制镇民政办应按月向县房地产管理处报送廉租住房租金收缴名细表。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委按政策规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
(四)廉租住房租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分离制度,任何单位不能截留挪用、垫支、坐支。
(五)各小区的公共设备及设施维护及管理费用由财政编制预算按预算规则实行分级、分类定额管理。
(六)所有廉租住房由县房地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并接受县国资委的监督。任何人不得侵占、变卖、抵押、出借。
(七)入住居民需要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向县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将装修、装饰方案报县房地产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入住居民在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廉租住房的承重墙体及主体结构,也不得破坏原有设备、设施。入住居民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不管任何规格的装饰、装修按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都不得索要任何补偿,也不得拆除装修、装饰物。
(八)非经法定程序,入住廉租住房的居民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房屋。禁止任何人将廉租住房改装为其它性质的用房。
(九)县人民政府每年委托县发改委、监察局、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对各乡镇、房管处管理的廉租住房的工作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必须清查处理,严厉问责。
(十)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手段将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安置进入廉租住房。
(十一)廉租住房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八、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巫溪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巫溪府办发〔2008〕49号)、《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巫溪府办发〔2009〕244号)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九、本实施意见由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住房保障 廉租房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