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府办发〔2012〕147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程序
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程序操作规程》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
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程序操作规程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号)、《巫溪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巫溪府办发〔2008〕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交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家庭户籍证明文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本人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受理工作人员查验,复印件存档。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⒈户籍状况:申请家庭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
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文件(当地民政部门出据)等。
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一)初审
社区(村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户调查回访,符合条件的由社区(村委会)组织居民小组或划分片区邀请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的居民代表和申请户一同听证、民主评议,同时公示听证、民主评议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公示备注栏内须注明原因,公示期内有举报经查证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填报“巫溪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填写申请表时应在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要求填写。
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材料:
⒈申请家庭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
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文件(家庭成员中在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工作的应由所在单位出据证明收入文件,出据收入证明文件的单位应对所出据的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⒋住房状况证明文件(自有住房权属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家庭成员中在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由所在单位出据是否享受福利分房或租住单位自管房的证明文件等)。
初审结束并完善相关表格资料后,经办人将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影像资料、纸质资料、电子档等在规定时间内按规范格式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审查。
每年4月、10月上旬为申请受理时间,中旬为调查回访时间,下旬民主评议、公示时间。
(二)复核、审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件后,复核、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进行公示并留影像资料、纸质件、电子文档存档备查。
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应组织调查,经调查属实的退回申请材料,对公示无异议由经办人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公示的影像资料、加盖公章的公示纸质资料按规定报送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申报家庭的收入,并签署认定意见后报县房管处审查;县房管处审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并签署意见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
每年5月、11月上旬为复核审查、复审公示时间。符合条件的在当月20日前报县民政局,认定家庭收入并签署意见后在当月30日前报县房管处,由房管处调查申报家庭住房。
(三)终审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县工商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车管所、片区国土资源管理所等相关单位提供的申请人家庭信息,组织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终审。
工商局:提供个人企业注册登记情况。
地税局:提供个人上缴税收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无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情况。
车管所: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无车辆情况(自用小轿车、大货车品牌、车号)。
运管所:提供申请人有无承包营运车辆情况。
国税局:根据车管所提供的车辆品牌、车号确定车辆价格。
终审结果在“巫溪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网”、“巫溪时报”、电视台驻地张贴统一公示七天,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公示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公示无异议纳入我县当年住房保障范围,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每年6月、12月为终审时间。
(四)公示内容
包含申请家庭成员信息、婚姻状况、住房状况、收入状况、车辆信息、特殊情况(低保、重大疾病、困难救助、困难职工、残疾、优抚对象、劳模、农转城等)等。
二、住房保障方式
我县住房保障方式为两种:一种为租赁补贴,一种为实物配租。
人均年收入在4200元以下、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配租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凡人均年收入在4200~7500元、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不得享受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如急需安置或应急安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县住房保障领导下周办公室提前安置。同批次申请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应按相应的轮候办法排序轮候。
三、年度复核、审查
凡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每年必须复核、审查。
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必须在当年12月5~20日将家庭人口、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的变化情况向社区申报并如实填写“巫溪县住房保障年度复核审查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被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应取消保障资格,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应停止发放;已实施实物配租的应腾退住房,确系腾退困难的自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按市场租金的60%收取,超过六个月的按市场租金的80%收取,超过一年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对收入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按我县相关住房保障政策进行调整。
四、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