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2012~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国家九部委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为目的,切实解决我县城镇“双困”家庭住房需求为导向,完善城镇住房供应结构为原则,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把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也是我县在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划的适用范围为县城和中心镇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规划期为2012年~2017年。在规划期和规划区范围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政策规定、各项活动、计划,应与之相符合、相协调。
第二章 城镇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
第四条 巫溪县基本县情及城乡居民收入状况
巫溪县地处渝东边陲,界邻陕西、鄂西,处于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全县幅员面积403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46.7万亩,辖30个乡镇,298个村,现有人口5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6.8万人,城镇人口10.2万人。巫溪生物资源量大质优,水能资源、矿产资源蕴藏丰富,旅游资源得天独厚。
巫溪县属边远山区农业县,也是国家扶贫重点县。财政收入在全市最低,2007年本级财政预算内收入仅为6930万元,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达63592 万元,转移支付比例高达90.17%;均地方财政收入只相当于全市的8.5%。2007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26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410元,分别只相当于全市平均水平的65.6%、68.7%。全县尚有相对贫困人口10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3.98万人;全县6198户、11213人享受城市低保,10327户、21218人享受农村低保。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与住房状况统计分析
为切实开展好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在调查过程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收入水平与住房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一)“双困”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20元以下、人均自有住房或居住直管公房、民政救灾房、单位自管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全县共有5897户,14448人,占全县“双困”家庭总数的57.46%;其中县城所在地4234户,9992人,占全县“双困”家庭总数的41.26%;8个建制镇共1260户,占全县“双困”家庭总数的12.28%。
在被调查的“双困”家庭中,人均年收入在2520元以下、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直管公房、民政救灾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且连续6个月接受民政生活困难救助的共5638户,10199人,占全县“双困”家庭总数的54.94%。
(二)“双困”家庭人均年收入在5040元以下、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直管公房、民政救灾房、单位自管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有9795户,26349人,占全县“双困”家庭总量的95.45%。其中县城所在地6348户,17076人,占全县“双困”家庭总量的62.21%;8个建制镇3447户,9273人,占全县“双困”家庭总量的33.59%。
(三)在被调查的“双困”家庭中,人均年收入在5040元以上8677元以下、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直管公房、民政救灾房、单位自管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的共有467户,1400人,占全县“双困”家庭总数的4.2%。
(四)在被调查的“双困”家庭中,下岗、失业、“三无”人员户主占“双困”家庭总数的76.94%,在职职工家庭占“双困”家庭总数的11.86%,自主择业的占“双困”家庭总数的6.8%,退休或社保人员占4.4%。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
我县08年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双困”家庭没有进入调查摸底数据范围,后经调查发现我县2007年在实施调查摸底主要由乡镇负责调查摸底,由低收入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后上报数据并录入住房保障系统。各乡镇在调查摸底过程中由于部分居民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导致摸底数据不准确,由于大量“双困”家庭没有进入调查摸底范围无法享受住房保障,从而引发多次上访,由于各乡镇间没有更好的配合,导致虽然户籍在本乡镇,但居住在其他乡镇或县城所在地,在实施调查摸底时各乡镇没有对临时居住人口进行摸底调查统计,而对没有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群进行统计,导致大量“双困”家庭没有进入摸底调查统计数据;其二是我县连续实施三年高山移民和生态移民,大量人群进入城镇户籍发生变化转化成城镇居民,但由于这部分人群属绝对贫困人口,进入城镇后仍属于最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无能力购买自有住房,从而不断增加“双困”家庭数及人口数;其三,有很大一部分家庭因配偶、子女、父母在城镇工作,其他家庭城员属农村户籍,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及农转非限制政策的不断放开,这部分人群其他家庭成员以投靠因素成为城镇居民,但往往一家人仅有一人或两人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且巫溪的工资水平较低,从而致这部分家庭也加入到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群体中来。
第七条 巫溪县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原因分析
(一)县财力较弱。无法筹集足够的住房保障资金。巫溪县系国家扶贫重点县,县财政收入在全市最低。加上我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建设项目较少;土地出让金收入少,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净收入益中提取资金有限;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量较少,除去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必要的办公经费后根本无法从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中提取资金。
(二)直管公房面积逐年递减。我县直管公房建筑质量极差,大部分直管公房早已超过使用年限。我县直管公房大部分系政府通过经租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一九四九年前的其他结构房产,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建设的多数为土坯房、裂架房,仅有少数房屋为石木结构、混合结构。居住在直管公房的大部分居民均属低保户、下岗职工、“三无”人员,而这部分人基本没有能力支付房屋租金,导致直管公房租金收缴率极低,不能以租养房。加上政府财力有限,无力拨付资金专门用于直管公房维修,特别是在2005年、2007年经历多次暴雨灾害后,大部分超过使用年限的直管公房垮塌或局部垮塌。据统计2008年3月全县还有直管公房20820平方米,到2009年6月统计全县仅有直管公房13103平方米,其中基本完好房678平方米,B级房屋2334平方米,C、D级危房10091平方为米,特别是D级危房7614平方米无修复价值,也无资金投入整改,导致直管公房大量缩水,导致一部分“双困”家庭被迫从直管公房危房中搬出,使“双困”家庭户数越来越多。
(三)城乡居民收入低,待业、失业人员较多。我县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工业基础薄弱,对财政缺乏支撑能力。到2008年底,全县还有绝对贫困人口3.98万人、低收入人口6.81万人;全县在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3360元,为全国、全市平均水平的63.62%、69.53%;农民人均纯收入2410元,为全国、全市平均水平的67.19%、83.86%。原有国有工矿企业130多家均已改制,导致上万名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
(四)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由于大部分国有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收入低,无力改变居住状况,只能靠承租、借住私房暂时解决住房困难。大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错过自谋职业、发展私有经济的最佳时机,而另一部分私营业主和外出务工人员通过自己创业获得了大量的财富并大量建设私有住房,并通过对外租赁获得更多的财富,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拉大。
(五)大部分城镇居民无力私人建房及购买商品房。巫溪县人均收入经济指标居全市末位,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来源有限,加上教育成本越来越高,所以仅有极少部分居民有能力购买商品房。2000年以后,我县城市规划逐步规范,严格控制私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加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私人建房成本增加。上世纪九十年代部分职工享受福利分房及房改房政策购买的住房均属小户型,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在50~60平方米,而这部分职工子女较多,收入相对较少,无力再次购买商品房,也成为“双困”家庭群体。
(六)私房租赁市场价格与居民收入不符。由于大部分居民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只好在外承租房屋居住,巫溪的直管公房及单位自管房房源有限,导致住宅租赁市场价格虚高。
我县城镇人口平均年收入低,除去子女教育成本,城镇居民生活开支的实际费用相对减少,加上租房成本增加,从而降低了我县“双困”家庭的生活质量。2009年3月由巫 溪县房地产交易所对县城住宅租赁市场进行调查分析,共采样本560户,面积在30~120平方米。通过调查分析,我县较为繁华地段住宅租赁市场租金达到8~9.8元/平方米.月,相对偏僻的城乡结合部及无配套设施的“城中村”内的住宅租赁市场租金也达到了4.2~6元/平方米.月;承租私房的居民平均每年需支付住房租金在3600元左右。
第八条 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分析
(一)我县虽属国家扶贫重点县,从2008年开展住房保障工作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我县的住房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在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上,认真落实上级下达我县新建廉租住房配套资金,并从2008年开始按相关政策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于住房公积金在我县归集额度较少,且除去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必要的办公经费后无法提出增值收益。
(二)我县专门制定了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含中心场镇共规划落实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块45处,560亩,完全能满足我县建设廉租住房用地、农民工住房用地、经济适用房用地。
(三)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3月与县房地产交易所对巫溪县县城所在地及中心场镇用于租赁住宅进行调查分析,在住宅租赁市场中成套或基本成套,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约800套,但多数为企业破产遗留下来的七年代建造的房屋,设施不完备,室内无独立的卫生间和厨房,但可通过改造基本满足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九条 规划期内的总体目标
在规划期内,通过配建、新建、购置闲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问题。到2009年底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符合保障条件但不能通过实施方式进行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现应保尽保,到2017年底,完全实现现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全覆盖,形成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四章 保障方式
第十条 保障方式和比例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租保障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对符合保障条件但不能通过实物方式进行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现应保尽保。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2012~2017年间,政府加大实物方式保障力度,通过建购廉租住房、结合危旧房改造、公有住房转换等实物方式进行保障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供应
(一)建设总量2009~2011年底,我县共建设廉租住房22.5万平方米,4760套。
(二)建设标准。廉租住房及农民工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室内生活设施设备必须齐全,具备单独的厕所、厨房。
(三)建设年度指引。为了加快推进我县廉租住房建设进度,合理分配各规划总量在各年度实施的目标任务。
2012年新建廉租住房63200平方米,1264套,新建公共租赁房30000平方米,500套;
2013年计划完成新建廉租住房12000平方米,240套;新建公共租赁房15000平方米,250套;
2014年计划完成新建廉租住房10000平方米,200套;新建公共租赁房21000平方米,360套;
2015年计划完成新建廉租住房6000平方米,120套;新建公共租赁房24000平方米,420套;
2016年计划完成新建公共租赁房27000平方米,470套;
2017年计划完成新建公共租赁房30000平方米,500套;
(五)其他供应方式。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一是在规划期内将购买一部分企事业单位闲置房通过整改后用作廉租住房;二是将直管公房整体转为廉租住房,拆除危房用于改建廉租住房,将B、C级危房进行维修整改后投入实物配租;结合危旧房改造可以适当增加廉租住房的供应量。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
(一)租赁住房补贴总量,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到2011年底我县共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累计总户数5758户,共需补贴资金800万元。
(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我县每年一季度与县房地产交易所联合对全县的住宅租赁市场进行调查,并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爱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县租赁补贴标准,2009年城厢租赁补贴标准为7.5元/月.平方米;其他中心镇租赁补贴标准为3.6元/月.平方米。
第五章 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目标
(一)保障户数及年度目标。2012年保障户数为4624户,其中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1213户,租赁补贴3411户。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供应
廉租住房年度建设量及建设区域:
2012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7个,公共租赁房项目2个,1、巫溪县马镇坝北岸(王家湾)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面积20000平方米,400套;2、巫溪县新区北岸(滨河北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面积12000万平方米,240套;3、巫溪县老城区武装部原训练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面积15000平方米,300套;4、巫溪县港城工业园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面积6000平方米,120套;5、尖山工业园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60套;6、文峰场镇廉租住房3600平方米,72套;7、蒲莲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面积3600平方米,72套;8、巫溪县城厢镇马镇坝新区(高中城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面积15000平方米,250套;9巫溪县城厢镇赵家坝新区南岸(法院小区后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15000平方米,250套。2012年至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逐年增加工程量,廉租住房逐年减少工程量。
第六章 落实规划的相关措施
第十五条 完善配套政策。 建立规划实施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建立完善的项目立项审批制度,土地供应申请、审批制度,规划管理审批制度,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联动,确人口规划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加大资金投入。以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和市级支持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安排为主,通过土地增值收益的10%以及业主贷款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建立廉租住房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落实工作责任。县人民政府对全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各负其责,县建设委员会、县国土房管局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规划、选址、设计等工作,县国土房管局及县房地产管理所应做好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工作;县发改委做好廉租住房项目申报工作;纪检、监察应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及保障审批中的经律监察工作;县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监管,负责调查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调度、资金监管工作;各中心镇的社区负责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调查、摸底、初审、公示工作,各中心镇人民政府做好申请家庭的复核、公示工作;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申请家庭的得审、公示、调查、回访、信访等工作。税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廉租住房建设的税费予以减免,给排水、供电、电视、电讯等部门要对廉租住房建设给予尽可能的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整体安装入户涉及的供电、给排水、电讯、电视设施只收取材料费。
第十八条 强化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保障目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各部门以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重要手段,切实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保障目标。
第十九条 本规划实行年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实施年度计划过程中按各自职责进行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