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取消刘宗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函
日期: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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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房管处函〔2016〕3号
巫溪县房地产管理处
关于取消刘宗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资格的函
宁河街道办事处:
2016年1月我处接到重庆市审计局反馈给我单位的信息比对结果,其中你单位退休人员刘宗茂在申请廉租住房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其获得保障资格并进行了实物配租。根据《关于印发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0〕188号)文件规定及市审计局要求,上述家庭务必在2016年1月22日前腾退房屋,缴清水电费用并到我处住保科办理腾退手续。逾期未腾退者,我处将交由县纪委调查处理。
此函
巫溪县房地产管理处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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